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暨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000万元 | 0万元 | 否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 100,306.19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03.64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本次担保为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范畴,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之融资需求,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整体风险可控。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10 月 20 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石科技”)作为借款人与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委托人)、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受托人)签订了《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东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 万元。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同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通”)分别与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抵押合同》,分别以自有资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共同担保的金额为6,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范畴,公司及金世通均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担保协议的签署及担保形式等的确认,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上市公司自身____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张建巍先生持股57.50%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7331697519 | ||
| 成立时间 | 2002-01-18 | ||
| 注册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0号 | ||
| 注册资本 | 7346.8201万元 |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显示器件及配套产品、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玻璃材料及器件、新型材料及其衍生产品、精密结构件、金属结构件、胶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06月30日/2026年01-06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75,855.59 | 277,449.95 | |
| 负债总额 | 183,680.94 | 180,670.21 | |
| 资产净额 | 92,174.65 | 96,779.73 | |
| 营业收入 | 62,363.55 | 136,508.39 | |
| 净利润 | -4,601.27 | -7,028.92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东借款合同》(主合同)
(1)合同三方:
甲方(委托人):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丙方(借款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甲方及乙方有权调减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
(3)委托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年。
(4)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抵押合同》(冠石科技)
(1)合同双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抵押权人)
(2)担保金额(主债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贷款期限3年。
(3)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4)抵押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该抵押物权属清晰,未设定其他抵押权,无租赁,不存在占用、拖欠税费、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抵押合同》(金世通)
(1)合同双方:南京金世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抵押权人)
(2)担保金额(主债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贷款期限3年。
(3)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4)抵押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该抵押物权属清晰,现有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不存在占用、拖欠税费、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借款系公司为自身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进行的日常融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融资中正常的商业行为,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源统筹安排,有利于保障本次融资顺利落地,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且抵押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情形,担保能力具备,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306.1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3.6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2026 年 10 月 21 日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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