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翔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3,010,2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1,02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33,066.9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0,986,933.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 年6月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26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及《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 | 116,261.92 | 105,752.00 | 104,748.69 |
| 1.1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55,308.58 | 51,245.00 | 50,241.69 |
| 1.2 | 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44,810.75 | 43,192.00 | 43,192.00 |
| 1.3 | 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 | 16,142.60 | 11,315.00 | 11,315.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4,350.00 | 24,350.00 | 24,350.00 |
| 合计 | 140,611.92 | 130,102.00 | 129,098.69 | |
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10,389.10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10,389.1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 房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1 | 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 | 104,748.69 | 10,389.10 | 10,389.10 |
| 1.1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50,241.69 | 5,958.78 | 5,958.78 |
| 1.2 | 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43,192.00 | 564.95 | 564.95 |
| 1.3 | 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 | 11,315.00 | 3,865.37 | 3,865.37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4,350.00 | ■ | - |
| 合计 | 129,098.69 | 10,389.10 | 10,389.10 |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00.00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1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 | 800.00 | - | - |
| 律师费用 | 89.62 | 14.15 | 14.15 |
| 审计费用 | 56.60 | 56.60 | 56.60 |
| 资信评级费用 | 23.58 | 23.58 | 23.58 |
|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 | 33.50 | 5.66 | 5.66 |
| 合计 | 1,003.31 | 100.00 | 100.00 |
注:如各项费用之和与发行费用总额不一致,系四舍五入造成。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0,489.10 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置换内容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投项目一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及 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15Z0660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