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翔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3,010,2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1,02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33,066.9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0,986,933.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 年6月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26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 | 116,261.92 | 105,752.00 | 104,748.69 |
| 1.1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55,308.58 | 51,245.00 | 50,241.69 |
| 1.2 | 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44,810.75 | 43,192.00 | 43,192.00 |
| 1.3 | 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 | 16,142.60 | 11,315.00 | 11,315.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4,350.00 | 24,350.00 | 24,350.00 |
| 合计 | 140,611.92 | 130,102.00 | 129,098.69 | |
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和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司拟增加华翔股份和天津精密为“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新增前 | 新增后 | ||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洪洞智能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洪洞)智能科技产业园 | 洪洞智能、华翔股份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翔(洪洞)智能科技产业园 |
| 天津精密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 |||
注:“洪洞智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翔(洪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华翔股份
| 公司名称 |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911410006838069266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翔 |
| 注册资本 | 53,996.14万元人民币 |
| 股东结构 | 控股股东华翔实业持股52.15% |
| 成立日期 | 2008年12月29日 |
| 营业期限 | 2008年12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煤炭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天津精密
| 公司名称 | 华翔(天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K69D3534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梅志强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结构 | 华翔股份直接持有100%股权 |
| 成立日期 | 2026年1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2026年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秀路6号2号厂房101室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轴承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 造;家用电器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 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四、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暂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及资金需求,在不超过前述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以无息借款的方式根据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逐步汇入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
本次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负责上述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七、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26 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核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