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O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的委托,担任永达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永达股份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自2025 年12 月31 日及/或《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26 年6月 30 日及/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1-6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数字的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目 录
正文....3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补充与更新....3
问题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安排....3
第二部分 半年报补充与更新....24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2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26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7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27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28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34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4
八、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34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35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35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36
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6
十三、结论意见....36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补充与更新
问题 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安排
申请文件显示:(1)前次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和超额业绩奖励条款。鉴于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存在重叠,且前次交易已设定 2025 年至 2027年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经协商一致,业绩奖励的计算周期延长为2025年至2028年,且计提超额业绩奖励的业绩标准设置为 3.34 亿元。若标的资产 2025 年至2028 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高于 3.34 亿元,则上市公司同意将超额利润的40%作为业绩奖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除上述扣非净利润超额业绩奖励外,标的资产于 2025 年至 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作为现金奖励支付给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业绩奖励总额(包括 2025 年至 2028年超额业绩的 40%与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之和)不超过超额业绩的 100%,且不超过两次交易作价合计数的 20%。(2)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8706.00 万元,其中 24353.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报告期各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3874.51 万元和23711.29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7019.05 万元和 21571.71 万元,主要系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和保本型理财产品。截至最近一期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9.19%。(3)标的资产曾于 2023 接受 IPO 辅导并向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2024 年 6 月标的资产IPO 辅导工作终止,未申报 IPO。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及估值差异合理性、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情况,说明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2)本次交易以2025 年至 2028 年作为业绩奖励计算周期、以标的资产于 2025 年至 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作为现金奖励的合理性,业绩奖励总额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3)结合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等,分析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4)标的资产未申报 IPO 的原因,
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及估值差异合理性、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情况,说明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一)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及估值差异合理性、 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情况
1、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在前次交易完成后,基于标的公司经营整合成效、风电行业景气度提升、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超出预期等新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放大协同效应、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提升对核心业务板块的管控效率,对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审慎评估后作出的独立决策。
自前次交易完成以来,从外部环境看,风电行业迎来新一轮景气周期,下游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等政策持续落地,市场需求进一步增长,标的公司所处的高速重载齿轮锻件赛道受益于行业扩容,订单量及盈利规模均出现超出前次交易评估预期的增长;从内部经营看,标的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规范运作管理制度,初步整合情况良好,标的公司 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 交易时间 | 交易事项 | 交易背景及目的 | 定价依据 | 决策和审批程序 | 协议签署情况 | 业绩承诺 | 超额业绩奖励 |
| 2024年10月 | 永达股份支付现金收购金源装备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永达股份获得金源装备控制权 | 上市公司长期坚持在隧道掘进、工程机械和风力发电等领域的业务布局与产业链整合战略,上市公司与金源装备下游应用领域高度重叠,产品、客户结构与销售区域具备显著差异性与互补性。上市公司通过取得金源装备的控制权,利用双方金属结构件与金属锻件的产品互补性及客户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拓展优质客户资源、实现市场双向渗透,同时借助标的公司稳定的经营与盈利能力,在合并报表后提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资产规模 | 根据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785号资产评估报告,金源装备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评估价值为125,057.14万元 | 2024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0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2024年10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 2024年9月10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2024年10月9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5年-202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据为准) |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2025年-2027年)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2.5亿元),则上市公司同意将超额利润的40%和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20%作为业绩奖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但前述业绩奖励金额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前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总额的20%和超额业绩的100% |
|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 永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金源装备剩余49%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金源装备成为永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在前次交易取得控制权并完成初步整合后的独立决策,前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推动标的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充分挖掘双方在金属结构件与锻件领域的协同效应,叠加2025年至今风电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有利环境,标的公司展现出稳健的经营能力与良好的盈利能力,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达 | 根据沃克森评报字(2026)第0527号资产评估报告,金源装备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评估价值为144,927.89万元 | 2025年12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6年4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 | 2025年12月8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2026年4月14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2026年-202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 | 考虑业绩承诺期重叠的影响,前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约定条款不变,本次交易仅对2028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具体条款详见本题回复之“二、(一)本次交易以2025年至2028年作为业绩 |
| 11,427.06 万元,高于前次交易的评估预期,为本次收购少数股权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决定收购金源装备剩余49%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源装备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可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放大协同效应,直接增厚归母净利润,提升核心竞争力与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强化对标的公司的管控能力与决策效率,高效实施战略部署,同时通过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层面的持股,深化利益绑定,共同推动打造金属结构件与锻件一体化龙头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 | 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6 年 4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 议》;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据为准) | 奖励计算周期、以标的资产于 2025 年至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作为现金奖励的合理性” |
2、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估值差异合理性
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估值情况如下:
| 评估方法 | 前次交易评估值(万元) | 本次交易评估值(万元) |
| 资产基础法 | 125,057.14 | 144,927.89 |
| 收益法 | 127,748.58 | 154,479.06 |
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前次交易,具有合理性,主要原因系:两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不同,标的公司在前次交易基准日后,经营情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净资产由 2024 年 5 月末的 107,285.91 万元增长至 133,275.54万元,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 11,427.06 万元,较 2024 年增长 55.32%,净资产不断增厚且对未来业绩情况的预测有所提升;同时,风电行业迎来新一轮景气周期,下游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等政策持续落地,市场需求进一步增长。
(二)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1、两次交易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揽子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规定,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下: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两次交易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揽子交易”,具体分析如下:
(1)两次交易并非同时或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前次交易已于 2024 年经交易双方决策、签署协议并完成股权交割,且在签署协议时并未考虑剩余少数股权的后续安排。2024 年11 月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葛艳明选举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系考虑其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选举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有利于强化母子公司战略协同和信息沟通,提升董事会决策专业性,并未考虑剩余少数股权的后续安排,与本次交易无关。
本次交易系在前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于标的公司新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经营情况作出的独立决策,两次交易并非同时进行决策或签署协议,前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于后续收购的事前约定、口头承诺或意向性协议。因此,两次交易不符合“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两次交易并非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前次交易的商业目的系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前次交易标的公司已完成相应的股权交割,上市公司已经获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纳入合并报表并进行初步整合,已经达到前次交易的商业目的;而“一揽子交易”适用于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基于标的公司新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经营情况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的少数股权,前次交易控制权的取得及完整商业结果的实现不依赖本次交易的完成。因此,两次交易不符合“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两次交易的发生均不取决于另外一项交易的发生
前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葛艳明、袁志伟、徐涛、王远林、儒杉资管、高达梧桐、祥禾涌骏、先进储能、溧阳基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葛艳明,两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一致,交易发起的决策依据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一致,交易终止的影响相互独立,两次交易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前次交易的结果不会因为本次交易是否启动或完成而被撤销或更改,本次交易也并非因前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必须启动的交易。因此,两次交易不符合“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两次交易单独看都是经济的
两次交易单独考虑均是经济合理的,相关作价均具有公允性和独立性。前次交易定价以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4 年5月31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而本次交易定价以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5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因此,两次交易不符合“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综上,两次交易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揽子交易”。
2、两次交易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均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分别履行了独立、完整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两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均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并按规定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交易背景、目的、定价依据、业绩承诺及潜在风险等全部重要信息,不存在通过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综上,综合考虑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情况,两次交易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两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二、本次交易以 2025 年至 2028 年作为业绩奖励计算周期、以标的资产于2025 年至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作为现金奖励的合理性,业绩奖励总额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以2025 年至 2028 年作为业绩奖励计算周期、以标的资产于2025 年至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作为现金奖励的合理性
2026 年9月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约定如下:
“鉴于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以下简称“两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存在重叠,且前次交易以2025 年至 2027 年作为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周期。为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激励效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前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如有)的计提和发放时间延后至上市公司 2028 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后,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同时发放。具体约定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方式
考虑业绩承诺期重叠的影响,前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约定条款不变,本次交易仅对 2028 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2026 年至2028 年)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2.5 亿元),且标的公司2028 年当年扣非净利润超过 8,400 万元,上市公司同意将标的公司2028 年超额利润(超过8,400 万元的部分)的40%及标的公司在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20%作为业绩奖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
2028 年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28 年超额利润(a,单位:万元)=标的公司2028 年扣非净利润-8,400 万元;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超额利润(b,单位:万元)=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2026 年至2028 年)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25,000 万元;
若b>0,且a>0,则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总额=a\*40%+标的公司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20%
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超额业绩(b)的 100%且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总额的20%。
2、关于可能减少两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的约定
前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条款中设定了关于前次业绩承诺期(2025 年至2027年)应收账款增长率的考核目标,交易双方同意与本次交易一并修改为:
若标的公司2025年至2028年累计应收账款增长率(应收账款包含合同资产,下同)达到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的 140%以上(即累计应收账款增长率÷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140%),则两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总额相应减少50%。
3、超额业绩奖励的发放时间
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如有)的发放时间均在上市公司2028年度年报报告正式披露后,且在两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全部完成后6个月内发放。
4、超额业绩奖励的发放对象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及各主体的奖励金额由标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届时予以确定后报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发放对象不得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超额业绩奖励发生的税费由奖励对象承担,标的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超额业绩奖励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两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若有)会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当期费用,在考核业绩承诺指标完成情况时不考虑业绩奖励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扣非净利润的影响,在计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亦不考虑该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的影响。
1、本次交易将 2025 年-2028 年作为业绩奖励结算周期的合理性
前次交易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至 2027 年,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为 2026 年至2028 年,两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存在 2026 年度至 2027 年度的自然重叠区间。两次交易的业绩重叠期可能导致重复激励,因此基于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保持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长期激励效果,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将2025 年至2028 年作为超额业绩奖励的结算周期,两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一并于2028 年考核业绩确定后合并结算。具体合理性分析如下:
(1)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提升业绩承诺方的履约保障能力
在上述重叠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计入两次交易的业绩考核口径,可能会导致对标的公司管理团队重复激励,因此本次交易仅对 2028 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
同时若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内出现未完成业绩承诺而前次交易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则前次交易暂未发放的超额业绩奖励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的履约保障。该安排可进一步增强业绩承诺方的履约保障能力,降低上市公司的补偿款回收风险,切实保护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业绩奖励的激励机制
延长结算周期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业绩奖励的激励机制,将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利益和标的公司的长期发展深度绑定,有利于保持标的资产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理层完成超额利润的主观能动性,为上市公司带来长期价值增长,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以 2025 年-2028 作为业绩奖励结算周期,既可有效避免业绩承诺重叠期间的重复激励,并进一步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提供了履约保障,同时能将标的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和标的公司的长期发展深度绑定,更好的发挥业绩奖励的激励机制,符合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和商业逻辑,具有合理性。
2、以标的资产新取得政府补助 20%作为现金奖励的合理性
(1)政府补助与经营管理活动高度相关,有利于保持标的公司的竞争力
标的公司所获政府补助主要为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创新、高质量发展等目标给予的专项奖励或补贴,此类补助的获取与标的公司持续开展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项目拓展等经营管理活动密不可分,实质上是对标的公司卓越经营成果的额外补充与认可。上市公司将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一定比例纳入现金奖励范畴,有利于正向激励标的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持续加大在技术创新与核心业务上的投入,有利于保持并提升标的公司的长期市场竞争力。
(2)业绩奖励总额符合要求,且主要构成为超额利润部分
本次业绩奖励总额为标的公司 2028 年超额利润(超过 8,400 万元的部分)的40%及标的公司在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 20%合计数(若经营业绩符合条件)。根据协议约定,本次业绩奖励总数不得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要求。
同时,本次业绩奖励的主要构成部分仍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超额利润部分,政府补助占本次交易业绩奖励的比例较低,不构成业绩奖励的主要组成部分。
(3)政府补助的取得不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
标的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系依据当时地方政府的补助政策,在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自行申请取得,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本次交易涉及的政府补助系 2028 年度标的公司新增取得的政府补助,需待届时符合条件并申请后方可能取得,并非目前已确定获得或必然取得的政府补助,其能否取得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超额业绩相关安排不违背现行法规和政策要求
本次交易以政府补助的一定比例作为现金奖励的安排,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5)系商业谈判结果,且符合市场实践
将政府补助作为超额业绩奖励的构成部分,系交易各方基于自愿、公平原则,经过充分的市场化商业谈判达成的一致结果,市场实践中,亦存在将政府补助纳入超额业绩考核范围的案例,相关市场案例如下:
| 上市公司 | 业绩奖励约定 |
| 唐人神(002567)2017年3月实施完毕 | 若承诺期内龙华农牧各年度实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超过承诺累计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向龙秋华、龙伟华支付对价调整,具体金额为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加上各年度目标公司累计获得的政府补贴超过承诺累计净利润的部分的50%,即(承诺期目标公司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承诺期目标公司累计获得的政府补贴-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50%作为对价调整由上市公司向龙秋华、龙伟华支付 |
| 康达新材(002669)2018年4月实施完毕 | 将包含政府补助一项非经常性损益的累计实现净利润减去累计承诺净利润后的差额的50%向业绩补偿方和标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进行奖励 |
| 中密控股(300470)2021年2月实施完毕 | 业绩承诺期间结束后,若新地佩尔三年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金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金额,上市公司同意按照超额部分(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利润)的50%以及累计获得的政府补助超过450万元部分的10%对《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清单》所列新地佩尔的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进行奖励 |
同时,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葛艳明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完成业绩承诺并实现超额利润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发放的前置条件,并约定本次交易业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本次交易方案严格遵循《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确保奖励规模处于合理、可控的范围内。
综上,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仅对 2028 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前次交易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条款基本保持不变,但计提和发放时间延后至上市公司 2028 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后,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同时发放。经交易双方修改后的超额业绩奖励的相关约定,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效果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二)业绩奖励总额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四、业绩奖励”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葛艳明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超额业绩的 100%且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总额的20%。
综上,本次交易关于业绩奖励总额的约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
三、结合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等,分析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结合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等,分析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的必要性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未来营运资本需求、最低现金保有量及现金分红等情况进行谨慎测算,上市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 7 月-2029 年 6 月)资金缺口为 47,051.39 万元,现有资金情况无法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具体测算过程如下(本测算为上市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情况、日常经营情况和分红情况的模拟预测,不构成业绩预测、业绩预告和分红承诺):
单位:万元
| 用途 | 计算公式 | 金额 |
| 可用资金 | A | 13,551.43 |
| 未来三年预计经营积累流入 | B | 7,120.72 |
| 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 C | - |
| 未来三年资本性支出计划 | D | - |
| 需归还的暂时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 | E | 16,610.58 |
|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 F | 958.63 |
| 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 | G | 32,410.03 |
| 最低现金保有量 | H | 17,744.29 |
| 总体资金缺口 | I=C+D+E+F+G+H-A-B | 47,051.39 |
注:上市公司会根据集团整体的资金管理计划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资金做整体筹划,但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规定,除临时性资金周转拆借外,上市公司不会随意抽调和长期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用于自身经营周转,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仅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涉及用于标的公司,因此本测算采用上市公司母公司财务数据,下述测算均采用相同口径。
1、可用资金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上市公司的资金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6月30日 |
| 货币资金 | 6,444.63 |
| 其中:可用于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 | 816.07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1,906.80 |
| 减去:前次募集资金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 4,800.00 |
| 减去:票据保证金等其他受限资金 | 0.00 |
| 可用资金余额 | 13,551.43 |
截至 2026 年 6 月30 日,公司可用资金余额为 13,551.43 万元,相对较小,其中包括可用于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816.07 万元,资金压力较大。
2、未来三年预计经营积累流入
2023-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49,681.02 | 60,512.73 | 82,083.73 |
| 净利润 | -2,373.64 | 4,839.19 | 9,122.50 |
| 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78% | 8.00% | 11.11% |
上市公司的大型专用设备金属结构件主要应用于隧道掘进、工程机械和风力发电领域,2023-2025 年,上市公司受国内工程机械行业周期性调整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阶段性承压下滑。2025 年起,随着国内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支持工程机械行业设备更新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基建配套资金加快落地,叠加工程机械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全面实施,下游需求呈现显著回暖态势,同时上市公司不断拓宽产品在风电领域的应用,而风电行业近几年持续处于高景气度的状态,根据上述行业环境和上市公司在手订单情况,预计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会逐步有所回暖。
然而基于谨慎性,本处假设上市公司 2026-2029 年营业收入与 2025 年保持一致,其中未来三年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023-2025 年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2023-2025 年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为 4.78%,根据上述假设预计经营现金流入为7,120.72 万元,具体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7-12月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2029年1-6月 |
| 营业收入 | 24,840.51 | 49,681.02 | 49,681.02 | 24,840.51 |
| 净利润/营业收入 | 4.78% | 4.78% | 4.78% | 4.78% |
| 净利润 | 1,186.79 | 2,373.57 | 2,373.57 | 1,186.79 |
| 2026年7月-2029年6月年预计经营积累流入合计 | 7,120.72 | |||
3、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因前文基于谨慎性假设上市公司2026-2029年营业收入与2025年保持一致,因此测算上市公司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为0万元。
4、未来三年资本性支出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主要系本次交易以及募投项目“高端装备金属结构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高端重载齿轮智能生产线建造项目”,其中募投项目将主要使用 IPO募集资金实施,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暂无其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因此未来三年资本性支出计划为0。
5、需归还的暂时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 IPO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且尚未归还的金额为 15,794.51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816.07 万元列入上述可用资金,未来上市公司可用于暂时补流。
因此,公司未来需归还的暂时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为16,610.58 万元。
6、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上市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处假设未来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均为当年净利润的10%,测算未来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度 | 2027 年度 | 2028 年度 |
| 预测净利润 | 2,373.57 | 2,373.57 | 2,373.57 |
| 现金分红金额 | 483.91 | 237.36 | 237.36 |
注 1:基于谨慎测算,上述预测净利润及现金分红金额未考虑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假设届时该部分现金分红由标的公司提供。
注 2:由于公司 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未进行分红,假设 2026 年度现金分红为公司 2024年-2026 年度累计净利润的 10%
经测算,上市公司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为958.63 万元。
7、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
(1)上市公司整体负债情况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上市公司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占负债总额的比例 |
| 短期借款 | 10,788.89 | 7.69%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8,059.33 | 20.01% |
| 长期借款 | 65,159.36 | 46.47% |
| 合计 | 104,007.57 | 74.17% |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公司有息负债金额合计为104,007.57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4.17%,占比较高。
(2)有息负债具体情况
上述有息负债主要由前次交易的并购贷和上市公司为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而借入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构成。
①前次交易的并购贷
截至 2026 年 6 月30 日,公司尚未偿还的并购贷本金为 32,007.85 万元,占有息负债本金的比例为 30.79%,该借款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按月付息,各期到期后无法续贷,2026 年下半年-2029 年,公司需要偿还的并购贷本金分别为2,833.16 万元、8,672.15 万元、9,000.00 万元和 11,502.53 万元。
②流动资金贷款
上市公司与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通过签署额度授信合同或者获取授信批复从而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该部分贷款均发生在授信额度之内,可循环滚动,因此,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仅需偿还该部分贷款发生的利息。
③年度偿还利息测算
假设流动资金贷款于到期时能够及时续贷,测算 2026 年度公司合计需偿还利息金额为2,770.31 万元,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带来较大压力。
(3)未来三年(2026 年7月-2029年6月)偿还有息债务测算
基于谨慎考虑,测算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的本金不考虑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滚动续贷的流动资金贷款,仅考虑需于2029 年6月底之前偿还的并购贷部分,则未来三年上市公司需偿还的有息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有息债务类型 | 本金 | 应计利息 |
| 并购贷 | 24,339.49 | 1,596.49 |
| 流动资金贷款 | - | 6,474.04 |
| 合计 | 24,339.49 | 8,070.54 |
注:流动资金贷款应计利息系参考最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平均利率(LPR),即按 3.00%进行测算;并购贷应计利息系参考合同约定利率进行测算。
经测算,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上市公司未来三年最低偿还有息债务合计为 32,410.03 万元。
8、最低现金保有量
基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选取 2026 年 1-6 月现金周转期(月数)和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平均数孰低作为上市公司安全月数。最低现金保有量=2026 年1-6 月月均付现成本\*上市公司安全月数。
(1)2026 年 1-6月现金周转期
上市公司2026 年1-6月现金周转期测算过程如下:
| 项目 | 2026年1-6月 |
| 存货周转期(天) | 354.59 |
|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 | 363.19 |
|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 | 136.14 |
| 现金周转期(天) | 581.65 |
注:存货周转期=360÷存货周转率;应收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平均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平均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平均预付款项账面余额+平均合同资产账面余额)÷营业收入;应付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平均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平均合同负债账面余额)÷营业成本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2026 年1-6 月现金周转期为581.65 天(约19 个月)。
(2)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
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月
| 项目 | 公式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付现成本总额 | A=B+C-D | 29,331.47 | 47,862.82 | 50,454.02 |
| 营业成本 | B | 28,084.01 | 45,244.09 | 47,533.07 |
| 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总额 | C | 3,851.42 | 7,432.66 | 7,147.69 |
| 非付现成本总额 | D | 2,603.96 | 4,813.93 | 4,226.74 |
| 月平均付现成本 | E=A/当期总月数 | 4,888.58 | 3,988.57 | 4,204.50 |
| 可用资金 | F | 13,551.43 | 12,836.62 | 20,597.10 |
| 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 | G=F/E | 2.77 | 3.22 | 4.90 |
注:1、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财务费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可用资金=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募集资金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受限资金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平均数为 3.63 个月。
由于 2026 年 1-6 月上市公司受行业周期性影响导致收入下滑、资金周转情况有所放缓,经测算 2026 年 1-6 月上市公司现金周转期过长,因此基于谨慎性选取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平均值 3.63个月作为安全月数。即上市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2026 年1-6 月月平均付现成本\*3.63= 17,744.29 万元。
综上,结合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等,上市公司测算未来三年资金缺口为 47,051.39 万元,现有资金情况无法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资金及偿债压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有效补充上市公司营运资金,提供资金保障,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整体债务水平、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二)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的合理性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为 69,58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8,706.00 万元,其中24,353.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标的资产未申报 IPO 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一)标的资产未申报 IPO 的原因
标的公司曾于 2023 年 11 月接受 IPO 辅导并向江苏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2024 年 6 月,标的公司经审慎考量后主动终止 IPO 辅导工作。标的公司未正式申报 IPO,主要系标的公司基于彼时资本市场审核形势、股东对赌回购压力、行业发展竞争格局等,经过综合研判对自身发展战略、资本运作路径进行了调整,具体原因如下:
1、顺应资本市场审核形势与政策导向
2023 年8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根据当前市场形势,阶段性收紧 IPO 节奏,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2024 年 4 月,沪深交易所对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中财务指标进行提高。基于当前审核形势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综合研判,标的公司认为短期内IPO 路径的申报周期和推进节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并修订《重组管理办法》,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行产业整合,鼓励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在上述监管背景下,标的资产结合当前的资本市场形势及自身财务状况,主动调整资本运作规划,选择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顺应当时的资本市场审核形势及政策导向。
2、化解股东对赌回购压力
根据历史融资安排中标的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葛艳明与投资机构签署的《上市事项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等投资协议相关规定,若标的公司未能在2024 年底前申报IPO 或不能在2025 年底前完成上市,投资机构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葛艳明回购其所持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2024 年 9 月,因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机构签署《解除协议》,约定上述关于对赌事项的投资协议自收到上市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溯及既往地终止。2024 年11 月,前次交易的股权已完成工商登记程序,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支付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上述对赌协议已彻底终止,不再具有效力。除上述已披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安排外,标的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或替代性利益安排。
鉴于彼时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条款即将触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面临现时的回购压力。标的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能够为标的公司机构投资人提供明确、高效的退出渠道,有效化解潜在的对赌纠纷与回购风险,消除影响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隐患,符合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契合行业竞争格局与长期发展规划
中国风电行业2023年至2024年处于从补贴退坡阵痛期向平价上网高质量发展期转型的关键阶段。行业进入“以价换量”的白热化竞争模式,陆上风机价格持续探底,部分整机报价逼近生产成本线,低价中标成为市场常态;同时海上风机抢装潮后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整机厂商将降本压力持续向上游供应链传导,行业整体进入增量不增利的低谷期,企业经营面临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若标的公司选择独立IPO,不仅面临申报周期和推进节奏的不确定性,也难以快速应对行业低谷与激烈竞争带来的经营压力。
通过并购重组,标的公司能够直接依托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管理优势及产业资源,快速实现技术升级与市场扩张,有效应对行业竞争挑战。同时,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交易后双方在技术研发、市场渠道、供应链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能够实现深度协同,提升盈利能力,高效助力标的资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符合标的资产长期发展规划。
(二)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在 IPO 辅导期间,标的公司及辅导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辅导规范工作,并按时、定期提交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标的公司撤回辅导备案系基于自身商业判断作出的主动选择,尚未进入正式申报阶段,不存在因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等实质性障碍而被迫终止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已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未申报 IPO 系其基于对资本市场审核形势、股东对赌回购压力、自身发展战略等多重因素考量下的自主决策,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文件;
2、查阅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协议;
3、查阅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4、查阅上市公司和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
5、查阅上市公司关于负债情况重要科目的明细账,了解上市公司有息借款的偿还计划;
6、查阅上市公司关于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7、查阅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
8、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和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情况;
9、查阅标的公司与机构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了解协议中的相关对赌安排;
10、查阅工程机械和风电行业的行业政策、研究报告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了解行业环境和发展趋势;
11、查阅标的公司辅导备案情况和辅导过程中提交的报告,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撤回辅导备案、未申报 IPO 的原因,并核查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综合考虑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定价依据、业绩承诺及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情况,两次交易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两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2、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仅对2028 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前次交易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条款基本保持不变,但计提和发放时间延后至上市公司 2028 年度年报报告正式披露后,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同时发放。交易双方超额业绩奖励的相关约定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效果等因素,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关于业绩奖励总额的约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3、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负债情况、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未来营运资本需求、最低现金保有量及现金分红等情况,测算上市公司未来三年的资金缺口,现有资金情况无法满足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标的公司未申报IPO 系其基于对资本市场审核形势、股东对赌回购压力、自身发展战略等多重因素考量下的自主决策,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第二部分 关于 2026 年半年报补充与更新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交易方案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永达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中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鉴于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以下简称“两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存在重叠,且前次交易以2025 年至 2027 年作为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周期。为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激励效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前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如有)的计提和发放时间延后至上市公司 2028 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后,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同时发放。具体约定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方式
考虑业绩承诺期重叠的影响,前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约定条款不变,本次交易仅对 2028 年度设定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2026 年至2028 年)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2.5 亿元),且标的公司2028 年当年扣非净利润超过 8,400 万元,上市公司同意将标的公司2028 年超额利润(超过8,400 万元的部分)的40%及标的公司在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的20%作为业绩奖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
2028 年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28 年超额利润(a,单位:万元)=标的公司2028 年扣非净利润-8,400万元;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超额利润(b,单位:万元)=标的公司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2026 年至2028 年)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25,000万元;
若 b>0,且 mathsf a > 0 ,则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总额 = mathrm a * 40% + 标的公司 2028 年内新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20%
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超额业绩(b)的 100%且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总额的20%。
2、关于可能减少两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的约定
前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条款中设定了关于前次业绩承诺期(2025 年至2027年)应收账款增长率的考核目标,交易双方同意与本次交易一并修改为:
若标的公司2025年至2028年累计应收账款增长率(应收账款包含合同资产,下同)达到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的 140%以上(即累计应收账款增长率÷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140%),则两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总额相应减少50%。
3、超额业绩奖励的发放时间
前次交易与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如有)的发放时间均在上市公司2028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后,且在两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全部完成后 6个月内发放。
4、超额业绩奖励的发放对象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及各主体的奖励金额由标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届时予以确定后报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发放对象不得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超额业绩奖励发生的税费由奖励对象承担,标的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超额业绩奖励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两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若有)会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当期费用,在考核业绩承诺指标完成情况时不考虑业绩奖励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扣非净利润的影响,在计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亦不考虑该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上述交易方案调整系调整超额业绩奖励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的重大调整情形,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范围。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构成永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永达股份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永达股份最新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永达股份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以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 6月30日,永达股份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沈培良 | 9,180.00 | 38.25 |
| 2 | 傅能武 | 1,440.02 | 6.00 |
| 3 | 彭水平 | 882.00 | 3.68 |
| 4 | 沈波 | 846.00 | 3.53 |
| 5 | 沈望 | 846.00 | 3.53 |
| 6 | 沈熙 | 846.00 | 3.53 |
| 7 | 邓雄 | 789.78 | 3.29 |
| 8 | 张强强 | 480.00 | 2.00 |
| 9 | 倪荣松 | 320.01 | 1.33 |
| 10 | 袁石波 | 300.00 | 1.25 |
3、主要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永达股份的历史沿革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葛艳明,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永达股份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或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9月22 日,永达股份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葛艳明关于江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葛艳明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就《购买资产协议》中的协议解除条款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关于核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超额业绩奖励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除此之外,《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中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源装备仍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标的公司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金源装备2026年1-6 月的营业收入为77,779.01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90%,主营业务突出。
3、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4、2026 年 1-6月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主要客户
|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万元) | 占比(%) |
| 2026年1-6月 | 1 | 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47,499.01 | 61.07% |
| 2 | 弗兰德集团 | 4,772.42 | 6.14% | |
| 3 |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51.02 | 5.85% | |
| 4 | 采埃孚集团 | 4,100.73 | 5.27% | |
| 5 | 振华重工 | 1,358.55 | 1.75% |
注 1:杭州临江前进齿轮箱有限公司、绍兴前进齿轮箱有限公司、杭齿传动(安徽)有限公司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1177)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计算销售额;
注 2: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Flender GmbH 和 Flender Drives Pvt Ltd 等隶属弗兰德集团,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计算销售额;
注 3:采埃孚(天津)风电有限公司、采埃孚传动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和 ZF Wind PowerCoimbatore Private Limited 等隶属采埃孚集团,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计算销售额;
注 4:南通振华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均属于振华重工(600320.SH)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计算销售额。
(2)主要供应商
| 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比(%) |
| 2026年1-6月 | 1 | 江苏东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25,189.02 | 38.32% |
| 2 | 上海日昌升物资有限公司 | 15,035.98 | 22.87% | |
| 3 | 安徽林洪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4,568.14 | 6.95% | |
| 4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 | 2,577.26 | 3.92% | |
| 5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558.64 | 3.89% |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3、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4、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102646671”的发明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除此之外,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专利未发生变化。
5、根据《审计报告》,金源装备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述主要经营设备的账面价值 17,115 万元。根据金源装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源装备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其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源装备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不动产权存在抵押担保情形外,金源装备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合同
(1)借款/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 日,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2,000 万元及以上的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 1 | 金源装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 2,000.00 | 2026.01.04-2027.01.03 | 金源装备提供抵押担保 |
| 2 | 金源装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 2,000.00 | 2026.02.05-2027.02.02 | 金源装备提供抵押担保 |
| 3 | 金源装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 2,000.00 | 2026.03.16-2027.03.15 | 金源装备提供抵押担保 |
(2)业务合同
①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 年6月30 日,金源装备与供应商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2,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 序号 | 合同对方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 1 | 江苏东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圆坯、圆钢 | 5,098.45 | 2026.5.25 |
②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 年6月30 日,金源装备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主体合并计算)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或单笔金额2,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 1 | 采埃孚(天津)风电有限公司 | 各类锻件 | 以具体订单为准 | 2026.3.12 |
(3)对外担保合同
截至 2026年6月30日,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重大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源装备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金源装备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77.09 万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及往来款;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5,395.61 万元,主要为关联方借款以及向供应商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
(六)标的公司的税务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金源装备的《审计报告》、金源装备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1-6月,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增值额 | 13.0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7.00% |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5.00%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详见下表 |
报告期内,金源装备及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 纳税主体名称 | 适用税率 |
| 金源装备 | 15.00% |
| 亿斯特 | 20.00% |
| 羽沐精工 | 20.00% |
| 鑫金新能源 | 20.00% |
2、税收优惠
(1)金源装备于2021 年11 月30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21320109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16 日通过复审并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243200938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金源装备2024、2025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2021 年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金源装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 年9月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 号),金源装备属于该公告定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 年1 月1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 号,于2024 年12 月 31 日失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相关规定,金源装备子公司亿斯特、鑫金新能源和羽沐精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报告期内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金源装备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1-6 月,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未新增收到单笔金额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4、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未欠缴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指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或占金源装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诉讼、仲裁案件。
2、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金源装备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重组报告书(草案)》,2026 年 1-6 月,金源装备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永达股份 | 销售商品 | 13.81 | - | - |
| 合计 | 13.81 | - | - |
补充核查期间,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为向永达股份销售矿山机械锻件,相关销售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销售价格定价公允。
2、关联担保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不存在新增关联方为金源装备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6 年1-6月,金源装备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合计为 139.27 万元。
4、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拆出方 | 拆入方 | 拆借资金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金源装备 | 永达股份 | 2,500.001,500.00 | 2026/3/102026/3/13 | 2026/3/112026/3/24 |
| 永达股份 | 羽沐精工 | 5,220.90 | 2026/4/29 | 2027/4/28 |
| 9,212.85 | 2026/6/9 | 2027/6/8 |
以上关联方资金往来中,标的公司向永达股份拆出的资金系基于集团层面的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发生的临时性、无息资金拆借,且均已在短期内偿还;永达股份向羽沐精工拆出的资金系为永达股份支持募投项目“高端重载齿轮智能生产线建造项目”建设而提供的专项有息借款,借款用途明确,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以年利率 2.20%计收利息。上述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和人员安置事项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永达股份就本次交易新增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 公告时间 | 公告名称 | 公告编号 | 公告主要内容 |
| 2026.04.24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 2026-034 |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 2026.05.06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2026-041 | 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
| 2026.05.12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 2026-043 | 深交所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
| 2026.06.05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及审核问询函回复相关文件 | 2026-045 | 本次交易相关文件 |
| 2026.06.05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修订说明公告》 | 2026-046 | 关于修订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公告 |
| 2026.07.08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2026-048 | 关于本次交易延期回复的安排 |
| 2026.09.23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 2026-068 | 关于修订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公告 |
| 2026.09.23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及本次交易相关文件 | 2026-069 | 本次交易相关文件 |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之“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中披露本次交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前述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中涉及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各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安排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照约定交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永达股份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服务机构均具备执业资格;本次交易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永达股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邹棒 邹棒
经办律师: 李赞
签署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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