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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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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宝通科技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有关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 2026年 4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2. 2026 年 10 月1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且对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 年10月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 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
2026 年5月25 日,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6 年6 月25 日披露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公司现有股份总数418,746,6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人民币1元现金(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41,874,669.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P0-V=10.91 元/股-0.1元/股=10.81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 年10 月19 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6年10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条件的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授予价格为10.81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6)00802 号)、《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6)00406 号)、《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宝通科技公开披露信息,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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