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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10 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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