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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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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3381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年09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6年10月 0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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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6 年10 月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下同)合计11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79,616,54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为52.6100%。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 类股份)的股东1 人,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7,933,983 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47,603,898(根 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4,每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10 月19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C3-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合计1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79,616,54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2.6100%。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7,933,983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 47,603,898(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议案 4,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76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19,503,951,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12.888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87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99,120,495,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65.498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7 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6,666,902,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4.4054%。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吉英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齐占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范成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明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成一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庞春霖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林乐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为谷云超先生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吉英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6,905,3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76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59,25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8864%。

2)《选举齐占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6,901,39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761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55,25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8264%。

3)《选举范成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6,895,39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75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49,25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7364%。

4)《选举张明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6,895,4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75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49,25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7365%。

5)《选举成一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6,897,69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757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51,55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7709%。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庞春霖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7,231,48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6.267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55,25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8264%。

2)《选举林乐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7,225,98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6.258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49,75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7439%。

3)《选举为谷云超先生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57,230,281,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6.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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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54,05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66.8084%。

(3)《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9,100,7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801%;反对19,2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94%;弃权 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47,13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034%;反对 19,27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891%;弃权 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75%。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9,430,80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667%;反对19,2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324%;弃权 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47,13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034%;反对 19,27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891%;弃权 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75%。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图1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郝京梅

韩旭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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