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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ZHONG LUN中倫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 层及27-31层邮编:10002022-24/F&27-31/F,South TowerofCPCenter,20Jin He East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l0o020,China电话/Tel:+8610 59572288传真/Fax: +86 10 6568 1022/1838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调整预留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新里程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里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新里程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6 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 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 2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6 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系:首次授予日确定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 万股,该部分放弃的限制性股票直接作废、不予登记。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际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7 名调整为 116 名,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06万股调整为6,454万股。

(二)本次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130 万股调整为 8,06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6,506 万股调整为 6,454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624 万股调整为1,613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授予日

2026 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确定2026 年10月 1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向 11名激励对象授予 8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615301 号)、《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618571 号)、公司2023 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及激励对象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刘 涛

经办律师:

马振辉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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