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768 号浙农科创园 3 号楼8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伟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3 人,代表股份235,117,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37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4,592,412 股,已剔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24,210,087股,下同)。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29,008,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6,109,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 人,代表股份12,200,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泽伟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孙永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757,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5%;反对2,33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0%;弃权 29,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4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04%;反对2,33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78%;弃权 29,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68,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7%;反对2,21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8%;弃权 29,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951,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02%;反对2,21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80%;弃权 29,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泽伟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