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8
证券代码:00093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八次会议于 2026年 10月 16日以现场出席和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北段 369号公司本部 2号楼九楼第二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德学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 2026年 10月 11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独立董事钱世政先生、王生龙先生、熊慧女士视频出席,其余董事均为现场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六次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59)。
(二)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 2026年 9月末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核查,识别并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崔岗矿权及相关的在建工程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同意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分别计提减值准备40,308.30 万元、961.55 万元,合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1,269.85 万元,相应形成资产减值损失 41,269.85万元,减少 2026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1,039.51万元,占公司 2026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81%,占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25%,对公司当期经营性现金流无影响。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六次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调整 2026年度与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和河南莱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调整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将由25.70亿元调增至29.80亿元,调增4.10亿元。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2026年第三次专门会议以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振先生、董事刘子成先生和河南莱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凯先生均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审议此议案,公司董事会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事宜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事宜另行通知。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
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 项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规则变动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 项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 项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事宜另行通知。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持续完善内控评价机制,提升内控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 项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三)负责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承担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八)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
(九)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三)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务规则,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
|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分配方案:(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联交易的价格要符合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四)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四)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上述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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