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年1月28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6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46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月16 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洪潮出具《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6)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7)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公司股东俞应海出具《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股东绍兴市厚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市厚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单位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单位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单位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单位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投资者进行赔偿。
(8)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相关股东锁定期延长情况
现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之情形,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延期锁定股份数 | 延期持股比例(%) | 股票原锁定截止日期 | 延期后锁定截止日期 |
| 1 | 王洪潮 | 27,155,946 | 51.9036 | 27,155,946 | 51.9036 | 2027.4.16 | 2027.10.16 |
| 2 | 绍兴市厚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17,629 | 4.0475 | 2,117,629 | 4.0475 | 2027.4.16 | 2027.10.16 |
| 3 | 俞应海 | 1,681,386 | 3.2137 | 1,681,386 | 3.2137 | 2027.4.16 | 2027.10.16 |
| 4 | 绍兴市厚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8,533 | 2.9215 | 1,528,533 | 2.9215 | 2027.4.16 | 2027.10.16 |
注:公司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通过绍兴市厚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市厚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随该两家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一并延长。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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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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