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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2026 年 9月7 日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06,001,93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8,515,600 股后的股本 597,486,336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49,371,58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7,486,336×0.25 元/股)÷606,001,936≈0.25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2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唐颖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证券账户(B888838406)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对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6 年9 月8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68),在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9842956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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