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债券代码:123179
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 月 16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一路3号3A楼立高食品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彭裕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人,代表股份 72,946,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5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65,5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人,代表股份 7,365,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人,代表股份 7,365,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人,代表股份 7,365,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1%。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2,854,441 | 99.8737% | 88,500 | 0.1213% | 3,600 | 0.0049% | 0 | 通过 |
| 2.00 |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 | 总表决情况 | 72,850,941 | 99.8689% | 92,000 | 0.1261% | 3,600 | 0.0049%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270,041 | 98.7021% | 92,000 | 1.2490% | 3,600 | 0.0489% | 0 | |||
| 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 ||||||||||
议案1.0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桑健、曲艺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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