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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根九、王凤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业和王悦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于近日接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凤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业通知,王凤仙于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华骐环保股份1,218,349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92%;王健业于2026年10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华骐环保股份143,8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11%。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业、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30,707,981股增加至32,070,13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23.24%增加至24.27%,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1:王凤仙;信息披露义务人2:王健业
住所信息披露义务人1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井湖都市家园2栋602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林芝路88号棠溪人家沁园春20幢101室
权益变动时间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6日
权益变动过程王凤仙于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华骐环保股份1,218,349股;王健业于2026年10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华骐环保股份143,800股;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30,707,981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本次权益变
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32,070,13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触及1%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二大股东王根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4.27%,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25.02%表决权比例接近。公司董事会席位八名,其中四名非独立董事均由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占董事会席位半数,控股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若第二大股东后续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通过法定程序改选董事会成员,公司现有控制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股票简称华骐环保股票代码300929
变动方向(可多选)上升☑下降□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增持股数(万股)增持比例(%)
A股136.21491.03
合计136.21491.03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赠与□ 表决权让渡□其他□(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 其他☑(合法自筹资金)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王根九合计持有股份13,277,88010.0513,277,88010.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277,88010.0513,277,88010.0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王凤仙合计持有股份10,156,2407.6911,374,5898.6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156,2407.6911,374,5898.6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王健业合计持有股份3,591,1012.723,734,9012.8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591,1012.723,734,9012.8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王悦合计持有股份3,682,7602.793,682,7602.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682,7602.793,682,7602.7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30,707,98123.2432,070,13024.2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707,98123.2432,070,13024.2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否☑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注:1、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系夫妻关系,王健业、王悦分别为二人之子、之女,王健业、王悦系兄妹关系,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王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上表中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差的情形,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二大股东王根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4.27%,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25.02%表决权比例接近。公司董事会席位八名,其中四名非独立董事均由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占董事会席位半数,控股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若第二大股东后续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通过法定程序改选董事会成员,公司现有控制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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