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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因涉嫌泰格医药持股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及曹晓春立案。

2026年9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1号),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2026年10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0日,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5月12日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小平、曹晓春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50万元罚款,对曹晓春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往历史持股变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经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前述事项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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