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或“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员工,不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受让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019.98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神州数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 年8 月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6 年9 月11 日实施了首次回购。截至 2026 年9月30 日,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5,250,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52% ,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23.5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2.3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0,694,678.00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过户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不超过1,160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1,673.9663 万股的 1.14 09% 。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认购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股票受让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受让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第一类参与对象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3.86 元/股,第二类参与对象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6.83 元/股。
在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针对不同类别的激励主体,灵活设置了不同的受让价格,公司希望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促使各方人员共同关注公司高质量发展,有效地统一参与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一类参与对象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13.86 元/股,第二类参与对象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6.83 元/股,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计划首次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每股 9.99元;
(2)本计划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每股11.38 元。
当前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本计划的实施将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助于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核心骨干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有效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员工共享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
为此,公司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前提下,综合考量了参与对象对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程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与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对象的有效激励,并据此合理确定了参与对象范围、解锁时间安排及授予权益数量。同时,本计划建立了严密的时间安排与考核体系,并设置了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使激励与约束相互匹配。从激励性角度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受让价格的差异化安排,是以个人贡献为基础、以业绩考核为约束、以责任承担为标尺的合理定价,既保证了激励的有效性,也兼顾了公平性与合规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0 年,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法定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归属安排将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至持有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持有人将按认购协议的约定,自愿将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在前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再延后12 个月出售。
2、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在法定锁定期届满后自愿延长的锁定期内,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情形导致管理委员会需要收回持有人对应份额、处置对应标的股票的除外)。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归属安排。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对锁定期满后处于解锁状态的标的股票,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归属安排择机出售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4、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S),根据考核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应年度的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 绩效评价结果(S) | 对应年度的归属比例 |
| 合格(A/B+/B) | 100% |
| 不合格(C/D) | 0% |
法定锁定期届满后,持有人按照考核当期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应年度可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对应考核年度不能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持有人实际出资金额收回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归属安排择机出售,出售后的剩余资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定期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确认。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
8、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第十五条员工持 股计划的终止”、“第十六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 置;
9、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决定标的股票的归属,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11、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出售安排;
13、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管理以及必要时的融资/借款事宜;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本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归属安排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与归属安排限制。
(三)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确定标的股票的归属安排与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可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根据归属安排和持有人的个人业绩考核情况,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归属安排和持有人的个人业绩考核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归属部分不作处理。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不作处理,按原有程序正常进行;或收回对应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出售后的剩余资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的;
3、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济性裁员等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公司裁员等);
4、持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5、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6、持有人退休的;
7、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8、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三)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包括升职或平级调动),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原有程序正常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对已归属部分不作处理;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不作处理,按原有程序正常进行;或收回对应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出售后的剩余资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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