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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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