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调整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就公司调整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可以得到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
五、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就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已经列明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已经分别作出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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