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倫律師事務所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融街3号D座人保寿险大厦6-1层A单元 邮编:400023
6-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400023,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10 月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大石二支路隆鑫工业园隆鑫通用A区管理平台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6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 月16 日 9:15-15:00。
2.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耀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174,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51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 4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1,706,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48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4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5,880,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00%。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l.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非独立及非职工董事份额分配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熊杰
经办律师:霍文宇
2026年10月16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