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 月 16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8、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8人,代表股份 577,809,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3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6人,代表股份150,458,9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5人,代表股份 18,72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5人,代表股份 18,72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74,894,981 | 99.4957% | 2,639,844 | 0.4569% | 274,200 | 0.0475%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5,814,346 | 84.4405% | 2,639,844 | 14.0954% | 274,200 | 1.4641% | 0 | |||
| 2.00 |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 总表决情况 | 568,831,630 | 98.4463% | 8,663,895 | 1.4994% | 313,500 | 0.0543% | 0 | 审议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750,995 | 52.0653% | 8,663,895 | 46.2608% | 313,500 | 1.6739% | 0 | |||
| 议案》 | 决情况 |
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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