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月 15 日上午即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03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人,代表股份 42,7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2,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人,代表股份 2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9%。
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人,代表股份 2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人,代表股份 2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9%。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95%;反对 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2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95%;反对 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2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95%;反对 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2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律师、刘昱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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