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4、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关联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行资本”、“基金管理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众行”、“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周剑先生及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合作,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0,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董事长周剑先生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0,000 万元,共同参与认购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出资方中周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现任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周剑先生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属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基金管理人众行资本、普通合伙人海南众行以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孙达飞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由其共同管理,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众行资本与其他参与本基金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众行资本、海南众行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剑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1、姓名:周剑
2、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身份证号:3205251976\*\*\*\*\*\*\*\*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任公司董事长。
5、周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PX6F62P
成立日期:2023-07-27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G 座210
法定代表人:孙达飞
营业期限:2023-07-27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众行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688。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孙达飞 | 900 | 90% |
| 北京聚力众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10% |
| 合计 | 1,000 | 100% |
3、关联关系:众行资本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众行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8YG8L47
成立日期:2021-07-21
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 号复兴城E 区二楼 D 区-125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达飞
营业期限:2021-07-21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孙达飞 | 2050 | 51.38% |
| 孙悦 | 1230 | 30.83% |
| 海南众志同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0 | 17.79% |
| 合计 | 3,990 | 100% |
3、关联关系:海南众行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海南众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特殊有限合伙人:
指经普通合伙人认定为“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认定其为特殊有限合伙人的前提是经普通合伙人善意判断,该有限合伙人(a)系关键人士或管理团队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各自的关联方、前述各方的雇员;(b)系为前述任何人士设立的具有员工福利计划、期权计划、奖励计划、投资计划等类似性质的投资载体;或(c)由前述一个或多个人士控制的投资载体,具体如下:
1、名称:孙达飞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身份证号:2321271978\*\*\*\*\*\*\*\*
2、名称:王成岩
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身份证号:3707041983\*\*\*\*\*\*\*\*
(五)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名称: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 29 号2804 房-1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3-09-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CXENR50J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名称: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厦门市同安区云谷路36 号502 室之五十八单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8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6-09-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KN985A9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名称: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 号1 幢11 层Q区 1135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家新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3-0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CF7FM79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名称: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 号3号楼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华勇
注册资本:67416.3882 万元
成立日期:2005-0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661730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5、名称: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艾纯
注册资本:20884.836 万元
成立日期:1993-04-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产、研制、销售:发电机,起动机,电机,逆变器,内燃机,发电机组,空压机,清洗机,园林机械设备,焊接设备,照明设备,不间断电源,电子元器件,微电子,机电一体化产品以及汽柴油机零部件,电动工具,电动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通用机械,建筑机械设备;机器零部件表面处理;销售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仪器仪表及办公用品;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通用机械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润滑油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名称:洪杰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身份证号:3503021967\*\*\*\*\*\*\*\*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本期认缴规模88,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具体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地址为准)
5、基金管理人: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8、备案情况:尚未进行基金备案。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400 | 0.4546% |
| 孙达飞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4,150.00 | 4.7159% |
| 王成岩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450 | 0.5114% |
| 广州越秀引领接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0 | 28.4091% |
| 厦门金创展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17.0455% |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1.3636% |
| 周剑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1.3636% |
| 国贸创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11.3636% |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5.6818% |
|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5.6818% |
| 洪杰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3.4091% |
| 合计 | 88,000.00 | 100.0000% | |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出资认缴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本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受限于合伙协议的约定,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以首期缴款通知注明的比例或金额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至 8年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经延长后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合伙企业的“延长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批准,可延长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延长后,合伙企业的退出期相应顺延。
(五)投资方向
主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六)退出机制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权益实现退出;以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七)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八)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合伙协议”)签署时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为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为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为前提。
基金管理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为本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 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 按照本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4 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5 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仅接纳一(1)名普通合伙人,即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其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职权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2)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获取本合伙协议所述报告的权利;
3 按照本合伙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 按照本合伙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 按照本合伙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以及
6 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若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履行本合伙企业产生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和各种规费、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和债务、本合伙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免责保证义务),或在本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的该等债务而受到追索,普通合伙人可要求每一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尚未注销的情况下)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已注销的情况下)返还此前从本合伙企业收到的分配用以承担该等债务(基于假设该等债务如在该等合伙人获取相关分配之前发生,该合伙人的分配会被减少的金额),前提是该等义务或债务是基于该等合伙人退出本合伙企业之前发生的原因而产生的。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有限合伙人在承担的返还义务不应超过下述两者中孰高者:(a)该合伙人基于其实缴出资而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累计分配扣除其实缴出资后的净收益额,和(b)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决策机制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3、管理费及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止,年度管理费及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计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
(2)自投资期终止之日起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止,年度管理费及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计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
(3)自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止,年度管理费及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计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1%)。
管理人特此豁免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担的管理费;普通合伙人无需承担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此豁免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担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4、收益分配机制
受限于本合伙协议的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本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认为适当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80/20 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 5.2.4 条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根据第(1)段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四(4)倍;
(3)再次,75/25 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五(75%)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五(2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 5.2.4 条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根据第 5.2.4(1)段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六(6)倍;以及
(4)最后,70/30 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7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三十(3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2)、(3)(b)及本第(4)(b)段所得分配之和称为“收益分成”)。
5、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九)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合伙协议约定之合伙权益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十)有限合伙人退伙与除名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因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意该有限合伙人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合伙权益的;
(3)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4)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被除名;或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如因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被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根据本合伙协议采取相应措施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该违约合伙人可能/已对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重组或退伙,或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减轻或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影响。该违约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如该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经持有百分之六十七(67%)以上合伙权益的(该违约合伙人除外,且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不计入表决基数)有限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违约合伙人除名并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自除名通知送达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其退伙可以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参照本合伙协议关于除名的约定计算。
(十一)违约责任
对于首期出资全部违约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同该等有限合伙人从未入伙并将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从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或减少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并依此办理相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手续;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在本合伙企业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手续前给予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一定的付款宽限期,要求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宽限期内缴付出资。但无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采取前述何种方式,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减免,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付的首期出资比照下述第(1)项和第(2)项的约定计算并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
(1)出资违约金。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减免,自该等后续出资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该等后续出资之日,就该等逾期缴付的金额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二(0.02%)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出资违约金”)。
(2)赔偿金。在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未能弥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及/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出资违约合伙人还应就该等损失向合伙企业及/或其他合伙人进行赔偿(“赔偿金”)。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关联方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以自愿、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基金管理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等交易条款及定价依据公允合理,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条款与公司完全一致。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借助专业基金管理团队的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发掘该领域内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质项目。从短期来看,本次投资将占用公司一定的资金,但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长期视角分析,若基金投资成功,所投项目实现良好发展,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基金平台的资源整合能力,公司有望与行业内优秀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促进自身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主体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公司将按照本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进行的共同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七、其他事项
除周剑先生与公司共同投资外,公司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各方拟签署的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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