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金刚光伏”)的委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金刚光伏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告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年半年度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现根据前述《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一. 问询函问题1:请发行人:(1)结合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说明欧昊集团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并结合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事项、原因、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等,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中6-11的相关要求。请发行人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工商登记相关信息等,说明前述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经营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说明欧昊集团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
1. 欧昊集团质押发行人股权的融资金额、相关质押股份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预警平仓设置情况、质权实现情形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相关质押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01,679,045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8.39%;欧昊集团已将其持有的全部 101,679,045 股股份质押,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8.39%。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1) 欧昊集团质押股份融资金额、对应市值、质押资金具体用途以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确认,上述第 1-4项、第6-7项质押均系欧昊集团为金刚光伏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宜提供股票质押担保,该等融资资金主要用于金刚光伏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周转;上述第 5 项质押系欧昊集团为其自身的融资事宜提供股票质押担保,该等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欧昊集团支付其作为发行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款项,不存在将质押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形,不存在以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让为目的的情形。
及预警平仓设置等基本情况
| 序号 | 质押时间 | 质权人 | 质押股份数量(股) | 股票市值(万元)(注1) | 融资金额(万元) | 平仓线(元/股) | 预警线(元/股) | 主债权债务情况 |
| 1 | 2023年1月13日 |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7,620,000 | 17,792.70 | 20,000 | 无 | 无 | 已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偿付完毕 |
| 2 | 2023年2月21日 | 兰州银行 | 30,000,000 | 70,050.00 | 60,000 | 10.00 | 12.00 | 已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偿付完毕 |
| 3 | 2023年10月23日 | 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000,000 | 14,010.00 | 6,000 | 无 | 无 | 已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偿付完毕 |
| 4 | 2023年11月23日 | 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878,448 | 9,056.18 | 500 | 无 | 无 | 已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偿付完毕 |
| 5 | 2025年11月24日 | 昊信科达 | 10,447,000 | 24,393.74 | 24,000 | 无 | 无 | 履行中 |
| 6 | 2025年11月24日 | 昊信科达 | 24,000,000 | 56,040.00 | 19,000 | 无 | 无 | 履行中 |
| 7 | 2026年7月16日 | 陇金信 | 19,733,597 | 46,077.95 | 40,000 | 无 | 无 | 履行中 |
| 合计 | 101,679,045 | 237,420.57 | 169,500 | — | — | — | ||
注 1:上表股票市值以 2026 年8 月31 日为基准日,按照金刚光伏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23.35元/股计算确定。
(2) 股份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与质权人签署的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等资料,上述股份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况如下:
| 质权人 | 质权实现情形 |
|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欧昊集团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该合同项下担保权利:(1)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担保范围内的款项,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2)出质人违反该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该合同约定之违约事件),质权人认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质权人的质权;(3)出质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权利有重大不利影响;(4)出质人减资、申请(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托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5)发生该合同约定应当恢复质押权利原状或提供其他新的担保的情形,出质人拒绝或未在质权人要求时限内将质押权利恢复原状或未提供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6)质权人认为意图修改或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行为将会对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7)其他质权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出质人履约能力的情形发生时;(8)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兰州银行 | 根据欧昊集团与兰州银行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一)出质人违反该合同的约定,危及质权人的质权;(二)出质人涉及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或存在发生该类案件可能,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三)出质人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整顿、被撤销、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发生该类事件可能;(四)该合同签订后,发生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五)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该合同项下担保权利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出质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
| 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根据欧昊集团和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质押双方一致确认,发生下列事项时,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 |
| 昊信科达 | 根据欧昊集团和昊信科达签署的《证券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的情形包括:1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2发生质权人有理由相信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3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其他违约情形或出质人违反该合同的任何约定;4质权人认为发生了影响主合同债务人即出质人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押双方一致确认,当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陇金信 | 根据欧昊集团和陇金信签署的《证券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其约定提前到期,被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2出质人或被担保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3如发生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未提供质权人要求的担保的;4出质人或被担保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持有的金刚光伏股份未发生被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况。
2. 欧昊集团质押股份的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金刚光伏10,167.90万股,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100%,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 18.39%;其中欧昊集团质押的 4,749.8448 万股股份(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 46.71%)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欧昊集团质押的 5,418.0597 万股股份(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 53.29%)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尚在履行中。具体情况如下:
(1) 上述欧昊集团质押予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金刚光伏762万股股份、质押予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金刚光伏合计987.8488 万股股份、质押予兰州银行的金刚光伏3000 万股股份对应实际发生的担保债务均已结清,欧昊集团办理上述股份质押解除手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该等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或违约风险。
(2) 就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044.70 万股股份质押给欧昊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昊信科达用于为欧昊集团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2,400 万股股份质押给昊信科达用于为北京数海智算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973.3597 万股股份质押给陇金信用于为金刚光伏、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向陇金信借款提供担保,前述股份质押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尚在正常履行中,股票质押涉及的质押协议均未约定股票质押平仓线条款;且昊信科达系欧昊集团通过重庆首方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陇金信亦为欧昊集团通过金刚光伏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此,该等债权人不会直接强制行使相关质押权利,相关股份质押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质押股份平仓或违约风险较低。
(二) 结合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事项、原因、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等,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中6-11的相关要求
1. 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事项、原因、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金刚光伏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持有的金刚光伏 47,498,448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46.71%,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 8.59%;金刚光伏实际控制人张栋梁持有的欧昊集团 63%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欧昊集团股权总数的 100%。上述股份司法冻结所涉及的案件具体情况、最新进展如下: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案件
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足石刻”,系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作为借款人于 2015年起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分别申请了 3笔贷款,重庆财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欧昊集团、Kelly Chen、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集团”)等为前述 3笔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足石刻为前述 3笔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其中欧昊集团为大足石刻与重庆农商行之间在 2015 年 4 月 20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包括贷款本金9,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因大足石刻未能按期向重庆农商行归还贷款本息,故重庆农商行根据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成渝金融法院起诉欧昊集团等主体,请求重庆财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欧昊集团、Kelly Chen 为大足石刻前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渝金融法院已于 2023年11月29 日作出(2023)渝 87民初 174 号判决,判令欧昊集团在最高债权限额本金 9000 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向重庆农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份被成渝金融法院司法冻结 47,498,448 股(含宜丰县人民法院已冻结的 4,350,000 股金刚光伏股票的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及欧昊集团的说明,上述司法冻结所涉债务的债务人大足石刻及担保人财信集团及其子公司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地产”)等 13 家企业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上述司法冻结所涉债务尚在等待破产财产分配执行,作为上述债务担保人的欧昊集团所持有的被司法冻结的金刚光伏 47,498,448 股股票暂未被相关债权人要求强制处置。欧昊集团尚在与主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积极沟通该等债务的偿还方案。
(2) 宜丰农村商业银行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农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西昊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铝业”)、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借款本金为 4,950万元。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赣
0924 民初 756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昊方铝业偿还原告江西宜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本 息 共 计49,973,631.54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关利息,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方未能按判决书的判定履行还款义务,宜丰农商行已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924 执 991 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昊方铝业有限公司、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名下50,091,005.17 元财产,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份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标记 4,350,000 股,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7 年 7 月 24 日。
宜丰农商行、昊方铝业、欧昊集团于 2025 年8月20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明确截止 2025 年 8 月 7 日债权本金余额为 49,500,000 元、利息 5,752,626.51 元,在 2028年第四季度结清本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方铝业与欧昊集团已按前述还款计划支付 1100 万元。此外,宜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6年6月、2026年 7月对昊方铝业名下资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活动已于 2026 年 9 月 27 日 10 时结束,昊方铝业名下部分资产以 7,402,720元的成交价卖出,目前,宜丰县人民法院暂未出具拍卖所得金额分配方案与拍卖成交裁定书。
(3) 农业银行顺德北滘支行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欧昊集团的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与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4.9亿元的借款协议,欧昊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栋梁为前述债权在最高 16.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欧昊实业未能按时还款,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申请仲裁。佛山仲裁委作出(2024)佛仲字 2812 号裁决,认定欧昊实业应偿还本金 461,761,400 元、利息269,675.64 元及罚息复利,欧昊集团、张栋梁在 16.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栋梁持有的欧昊集团 63%的股权进行司法冻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已将该案件所涉全部剩余债权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省分公司”)。
2. 股份质押、股份/股权冻结事项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中6-11的相关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1)就欧昊集团向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兰州银行提供的 4,749.8448 万股股份质押,该等质押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该等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2)就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1,044.70 万股股份质押给欧昊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昊信科达用于为欧昊集团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2,400 万股股份质押给昊信科达用于为北京数海智算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973.3597 万股股份质押给陇金信用于为金刚光伏、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向陇金信借款提供担保,前述股份质押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尚在正常履行中,股票质押涉及的质押协议均未约定股票质押平仓线条款;且昊信科达系欧昊集团通过重庆首方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陇金信亦为欧昊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此,该等债权人不会直接强制行使相关质押权利,相关股份质押平仓风险较低;(3)就前述与重庆农商行 9,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欧昊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61,353,134.72 元,净资产为 10,601,029,531.06 元,资产负债率为 36.15%,净资产规模较大、负债率较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能够覆盖该等债务;(4)就前述与江西宜丰农商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标记,宜丰农商行、昊方铝业、欧昊集团已就上述 4,950万元借款的偿还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明确截止 2025年 8 月 7 日债权本金余额为 49,500,000 元、利息 5,752,626.51 元,在 2028 年第四季度结清本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方铝业与欧昊集团已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支付 1100 万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处于依约正常履行中,协议双方未出现违约情况,欧昊集团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合并口径货币资金余额为 161,353,134.72 元,能够覆盖该等担保责任,保障《执行和解协议》按约定时间表执行,从而使得相关司法标记的金刚光伏的股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较低。(5)就前述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根据欧昊集团及张栋梁的说明,信达广东省分公司系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其擅长通过债务重组、资产整合等投行化运作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修复与增值退出,该等商业背景为张栋梁与债权人之间开展债务重组提供了一定的谈判空间和商业可行性;张栋梁、欧昊集团正与欧昊实业、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案件所涉债务的清偿事宜进行洽谈,积极推进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并在协议签署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上述客观情况下,为避免上述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等对金刚光伏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金刚光伏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出具了《关于维持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一、若因本公司所持金刚光伏的质押股票出现质权实现情形,本公司将主动与质权人协商,协助提前偿还融资、追加保证金或补充其他增信措施,并协商要求质权人优先处置本公司质押股票以外的其他担保财产,避免质押股份被处置;二、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自身外部借款违约,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并面临强制划转的,本公司将分情形化解:若仅为第三方债务连带保证、主债务并非本公司自身借款,将通过向主债务人追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清偿、置换担保资产等方式解决;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将按期足额履约;同时本公司持有足量除发行人股票以外的资产,执行阶段可提供其他财产用于抵偿或追加保证金,申请暂缓处置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采取全部可行措施防止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处置,保障对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稳定”。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欧昊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61,353,134.72 元,净资产为 10,601,029,531.06 元,资产负债率为 36.15%,净资产规模较大、负债率较低且具备一定的资金周转能力,有利于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履行上述承诺。此外,(1)对于欧昊集团上述涉及股票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情形的担保债务中,根据各方约定目前已届期但尚未偿付的债务本金合计 9,000 万元(不含利息等相关费用),即便该等债务全部以强制处置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票之方式进行清偿,以 202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金刚光伏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 23.35 元,对应欧昊集团应被处置的股票数量为 385.44 万股,被执行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金刚光伏股票比例为 19.37%,仍为金刚光伏第一大股东,且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金刚光伏第二大股东持股不超过 4.89%,欧昊集团仍能对金刚光伏股东会实施重大影响,不会对欧昊集团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对于张栋梁上述涉及司法冻结的担保债务中,该案件未清偿债务金额约为 4.62 亿元(不含罚息复利),即便该等债务全部以强制处置张栋梁所持欧昊集团股权之方式进行清偿,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参考欧昊集团彼时净资产10,601,029,531.06 元,被执行后张栋梁所持欧昊集团股权比例仍可维持其控股股东地位,张栋梁仍能对欧昊集团股东会实施重大影响,不会对张栋梁于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欧昊集团、张栋梁被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金刚光伏股份被强制处置风险较低,因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事项导致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1的相关要求。
(三) 结合工商登记相关信息等,说明前述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经营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开披露信息、关联关系调查表、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栋梁之弟弟张国梁担任广东中梁副总经理(已于 2025 年 12 月卸任))构成发行人关联方外,发行人的上述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经营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广东中梁构成发行人关联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经营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二. 问询函问题2:请发行人:(2)结合发行人对相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及虚假陈述案的进展情况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已赔付金额及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其他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发行人律师对(2)(3)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发行人对相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及虚假陈述案的进展情况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已赔付金额及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 发行人对相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及虚假陈述案的进展情况
(1) 行政处罚及发行人对相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的确认,2020年 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发行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针对前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发行人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2020〕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然人中,庄大建已于 2016年 2 月 22 日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20 年 3 月 19日以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禁入期间未在发行人任职;林仰先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禁入期间未在发行人任职。发行人其他受到处罚的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已全部离任,最晚于 2022 年6月30日已全部从发行人处离职,目前均不在发行人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罚款缴款凭证、发行人关于会计差错事项调整及更正的公告材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所涉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具体执行及整改情况如下:
1)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缴清罚款
发行人已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因虚假陈述案件所涉
罚款已于 2020年4月29日及时缴纳完毕。
2) 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
2019 年6月6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详细说明了对 2015-2018 年有关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和更正情况、公司内部整改情况等内容。
2019 年6月6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发行人的会计差错事项调整,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说明的审核报告》(京永专字(2019)第 310257号),认为:发行人对前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3)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发行人虚假陈述案所涉受处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人员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禁入期的规定,禁入期间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发行人其他受到处罚的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欧昊集团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后,迅速推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工作,原管理团队逐步退出经营管理,新旧管理团队已完成彻底切割,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涉及前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4)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修订并完善了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发行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各项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合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发行人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发行人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的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提升发行人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发行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6) 积极对受损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正在积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进行赔付,具体可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2之“(一).(2)虚假陈述案概况及进展情况”的回复。
综上,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且发行人已进行及时全面的整改。
(2) 虚假陈述案概况及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前述虚假陈述事项,2020年起,发行人被相关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金刚光伏或/及金刚光伏当时主要责任人员庄大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仰先(时任财务负责人)、林文卿(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文件资料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截至 2026年8月31日,发行人所涉虚假陈述案件部分已判决,部分尚待判决中,其中,(1)已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应赔付总金额为 4,161.09 万元,公司已累计赔付约 3,495.72 万元,剩余已判决但尚未赔付的金额为 665.37万元;(2)公司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但尚未判决的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总额约为 6,737.52 万元,目前均尚待一审判决,案件整体已进入存量收尾阶段。
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核查情况 |
|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不存在 |
|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 不存在 |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不存在 |
|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不存在 |
|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不存在 |
|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不存在。发行人虚假陈述案件违法行为距今已经超过三年。 |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规定,“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行人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5-2018年,虚假陈述的会计差错更正已于 2019 年完成,发行人的相关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0 年缴纳完毕,发行人因违法行为所涉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时间距今均已超过三年。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3.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已赔付金额及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 已赔付金额及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
1) 已赔付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法院判决发行人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合计为4,161.09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已累计赔付约3,495.72 万元(不含已支付的受理费、利息等),剩余已判决但尚未赔付的金额为 665.37万元。发行人已于破产重整程序中通过破产管理人设立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银行账户(余额 2,971.11万元)及证券账户(现持有金刚光伏 10,709,616 股股份),专项用于偿还后续潜在的债务。
2) 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就该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已判决部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应赔付但尚未赔付的金额共 665.37万元。
就该虚假陈述案件已判决的全部案件,其所涉及的投资者索赔总额为7,346.12万元,法院判决发行人应赔付的金额为 4,161.09 万元,占投资者索赔总额的比例约为56.6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但尚未判决的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总额约为 6,737.52万元,目前均尚待一审判决,参考前述已判决案件赔付比例 56.64%估算,发行人就该虚假陈述案件未判决部分,预估未来需赔付的金额约为3,816.13 万元。
因此,发行人预计未来需赔付的金额为已判决部分应赔付但尚未赔付的金额与未判决部分预估未来需赔付的金额之和,即共计约 4,481.50万元。
(2) 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收到投资者诉讼案件资料后计提预计负债,案件经终审判决后将相应预计负债金额调整至其他应付款中,计提预计负债的方式为:截至计提基准日的未决案件的投资者索赔合计金额×(截至计提基准日已判决案件法院判决赔付的合计金额÷截至计提基准日已判决案件投资者索赔的合计金额)。
发行人基于上述方式计提了预计负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 3,927.39 万元,同时已判决案件中应赔付但尚未赔付金额 665.37 万元已确认在其他应付款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司农会计师的说明,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判断,虚假陈述案件涉及众多投资者,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涉及多个项目”的或有事项,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发行人以同案已判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各种可能结果”的经验样本、以已判决案件的赔付比例为“相关概率”的量化体现,对未决案件索赔金额进行折算,该计提依据具有会计准则基础。金刚光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3,927.39 万元及因投资者诉讼案件已计入其他应付款的金额 665.37 万元总体能够覆盖发行人就该投资者诉讼案件
未来预计需赔付的金额。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1 月22 日之前已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仍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已就前述虚假陈述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并公布之日起至今已满三年。根据发行人就该等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说明,鉴于该案件已持续时间较长且诉讼时效已届满,除部分涉及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投资者外,后续继续新增大量其他投资者就同一事由起诉发行人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可能性较小的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外,发行人基于现有证据和已判案件裁判标准计提的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及其他应付款金额总体能够覆盖虚假陈述案件的未来预计赔偿金额,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二) 报告期内其他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金刚光伏确认,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 苏州市吴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向苏州金刚出具苏江消行罚决字[2024]第 04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金刚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苏州金刚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单位(场所)性质、 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将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 0~20%、20%~40%、40%~60%、60%~80%、80%~100%五个量罚区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苏州金刚已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且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的罚款金额不属于《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金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向苏州金刚出具江办综罚决字〔2023〕GT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为苏州金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采字路北侧、同津大道东侧面积为 13,337.6 平方米的土地建造场内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因场内道路于 2016年已建成,且苏州金刚积极配合,故江陵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情形,责令苏州金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苏州金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苏州金刚处以 400,128元的罚款。
根据江陵街道、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 8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商引资引入金刚光伏并同意其子公司在吴江区采字路 168号以北、同津大道以东地块土地新建厂房;因客观的历史背景和过程中政策的调整变化,导致苏州金刚违法占用土地、未批先建,苏州金刚上述违法行为非其主观故意导致,且未对外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土地及房屋由苏州金刚保持现状暂用,相关土地待政府规划调整及土地指标到位后,苏州金刚应依法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应积极补办房屋建设审批手续、装修审批手续(如需)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综合上述,苏州金刚已就上述违法行为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配合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且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余瑕疵土地及其上房产由苏州金刚保持现状暂用,待政府规划调整完成后,苏州金刚需积极配合补正土地出让及房屋建设手续。此外,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存在特定历史背景,非苏州金刚主观故意导致,且相关主管部门已认定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金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问询函问题3:请发行人:(1)说明智算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具体设备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等情况,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智算中心项目提供的算力服务产品与公司现有算力服务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体现;研发中心项目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研发失败风险,拟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部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内容以及公司各业务类别的规模及占比情况,区分募投项目逐一说明是否属于对应业务的延伸,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5)结合发行人与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经营范围,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本次发行后是否可能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和6-2的相关规定。请发行人律师对(1)(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说明智算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具体设备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等情况,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智算中心项目提供的算力服务产品与公司现有算力服务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体现;研发中心项目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研发失败风险,拟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部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内容以及公司各业务类别的规模及占比情况,区分募投项目逐一说明是否属于对应业务的延伸,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1. 智算中心项目具体设备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等情况,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1) 设备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智算中心项目”)的设备购置费用总额为 137,230.00 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算力服务器、机柜系统、机电配套、空调冷源系统、弱电智能化等设备。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设备类型 | 主要作用 | 设备名称 | 购置金额 |
| 算力服务器及机柜系统 | 提供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微调及推理所需的计算能力,承担大规模数据处理和复杂计算任务,是开展算力服务的核心设备。 | 高性能AI服务器 | 45,440.00 |
| CPU管理服务器 | 160.00 | ||
| 算力服务器机柜系统 | 8,738.00 | ||
| 交换机 | 2,000.00 | ||
| 高速光模块及线缆辅材 | 2,200.00 | ||
| 机电配套 | 围绕A级数据中心的建设定位,构建供配电、应急电源、末端散热、机柜配套及消防保障体系。通过冗余配置、回路保护、故障隔离和运行计量,提高供电可靠性与维护便利性;配合冷源系统控制机房热环境,落实设备接入和消防联动,支撑高密度IT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 高压配电系统 | 2,500.00 |
| 2500KVA一体化电力模块 | 36,100.00 | ||
| 室外集装箱柴油发电机组 | 9,240.00 | ||
| 末端空调设备及管网 | 4,800.00 | ||
| 机柜配套(不含机柜) | 1,650.00 | ||
| 消防系统 | 350.00 | ||
| 基础设施-空调冷源系统 | 为机房提供集中冷量,通过冷源设备、管道和阀门完成冷量生产、输送及分配,与末端空调协同带走IT设备运行热量,维持机房运行所需的温湿度条件。根据负载变化调节供冷能力和流量,支撑分区运行、检修维护及制冷能效优化。 | 一体化冷站等冷源设备管道阀门等 | 14,000.002,519.00 |
| 室外钢结构平台 | 为室外柴油发电机组及冷源设备提供安装承载空间,满足设备布置、管线衔接及检修通行需求,支撑应急供电和冷源系统的部署、运行与维护。 | 油机平台、室外冷源平台 | 1,823.00 |
| 弱电智能化(不含气体消防) | 对供配电、制冷及机房环境开展7×24小时集中监测、告警、联动及事件记录,为异常定位和运维处置提供依据。统一管理设备资产、机柜空间、电力与制冷容量,开展能耗统计与趋势分析,支撑容量规划、维护安排和能效优化。 | DCIM系统 | 5,710.00 |
| 合计 | 137,230.00 | ||
(2) 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上述数据中心核心设备(服务器系统、机电配套系统、冷源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是承载算力、存储、网络与基础设施的物理底座,系根据国标 GB50174中A 级数据中心要求以及北京发改委对 PUE要求(PUE不大于1.15)而配置的基础设施设备,是保障业务连续性、容量扩容、安全合规、降本增效的关键投资。具体如下:
1) 计算与管理设备。高性能 AI服务器适配模型训练、微调和推理需求。CPU管理服务器承载集群管理、监控、日志及调度等基础服务,使管理服务与客户计算任务分开部署,支撑集群稳定运行及批量交付。
2) 机柜与高速网络。机柜用于设备上架和机柜服务交付,交换机、高速光模块及线缆构成节点互联基础,承载计算通信、存储访问及管理流量,使服务器形成可统一交付的集群资源,并为客户设备接入及后续扩容提供条件。
3) 供配电及后备电源。高压配电系统、一体化电力模块及柴油发电机组共同构成从电源接入、负荷分配到应急供电的保障体系。相关投入用于满足高密度设备的用电需求,支持回路保护、故障隔离、运行计量和检修维护,降低外部供电异常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
4) 冷源与末端散热。服务器运行产生持续热负荷,需由集中冷源、管道阀门和末端空调共同完成冷量供应、输送及换热。相关配置支撑机房温湿度控制和局部热点治理,并通过负载匹配、流量调节及运行优化控制制冷能耗。
5) 机柜配套、消防及室外平台。机柜配套用于完成供电、接地和布线接入;消防系统用于火情探测、报警及联动处置;室外钢结构平台为柴油发电机组和冷源设备提供安装承载与检修空间。上述投入共同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机房安全保障需求。
6) DCIM 系统(即 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机房设备数量及管理范围随项目投运扩大,需统一掌握供电、制冷、环境、资产和容量状态。DCIM系统通过持续采集、告警管理、事件追溯和能耗分析,为值班响应、维护安排、容量分配及能效优化提供依据,提高规模化运维管理效率。
7) 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依托本项目的算力和机柜资源,向更广泛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综合服务,有效拓展发行人在算力业务的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发行人成为数字基础设施服务商,实现业务结构系统性升级,拓宽发行人整体的价值创造空间,提升发行人的综合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 智算中心项目提供的算力服务产品与公司现有算力服务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体现;结合上述内容以及公司各业务类别的规模及占比情况,区分募投项目说明是否属于对应业务的延伸,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有算力业务商业模式如下:
| 序号 | 服务模式 | 商业模式 |
| 1 | 高性能算力集群提供 | 发行人通过集中采购高性能 GPU 服务器及高端核心网络设备,完成规模化、标准化的高性能算力集群组网部署,构建统一算力资源池,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与推理等场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稳定性的智能算力服务。发行人主要采用 3-5 年中长期合约模式,深度绑定头部互联网企业、大型科技公司及云服务厂商,客户按月支付算力服务费用。发行人依托标准化算力集群与专业运营体系,提供 $7 \times 24$ 小时不间断运维保障、算力调度、环境监控及配套技术支持服务,确保算力持续稳定输出,满足客户大规模算力需求,形成可持续、可预期的稳定收入来源。 |
| 2 | IDC 机房机柜租赁 | 发行人专注于高等级 IDC 数据中心投资、建设、自持、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完成各项合规审批手续后,开展 IDC 机房工程建设、基础设施搭建及配套系统部署,涵盖机柜布设、精密制冷、智能供配电、网络配套等服务器运行所需的全场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合规、稳定、高可用的数据中心运行环境。发行人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机柜租赁及设备托管服务,客户可将自有服务器等设备托管至公司 IDC 机房,发行人同步提供机柜使用、持续电力供应、高速网络带宽接入、7×24 小时专业运维等一体化服务,严格保障客户设备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业务采用 3-10 年中长期合约模式,主要服务于互联网企业、云厂商及各类政企客户,客户按月支付机柜租赁及配套服务费用,依托规模化机房运营与长期合约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业务收入与现金流。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智算中心项目实施后,在发行人业务端的提升包括:
第一,大幅扩充高端算力供给规模,突破现有资源瓶颈,具备承接头部大模型客户大规模计算任务的能力,满足客户的新增及扩容需求;
第二,推动业务向“全栈式智算运营”升级,将高性能无损组网与硬件调优等核心技术转化为增值服务,显著提升业务附加值,加速打造第二盈利增长曲线;
第三,通过统一规划计算、网络、存储及机房配套,改善分散采购和
部署的衔接效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监控和故障处置流程提高多设备、多客户环境下的服务一致性,从而形成规模化的优质算力资产;
第四,本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凭借紧邻北京核心城区的区位优势,可在满足低延时、高可靠性接入需求的同时,有效突破核心城区的供给瓶颈,精准承接区域内溢出的智算需求,深度赋能通州区及京津冀区域电子信息、软件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药研发等重点产业。智算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发行人成为数字基础设施服务商,实现业务结构系统性升级,拓宽发行人整体的价值创造空间,提升发行人的综合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确认,高性能算力集群方面,发行人目前已向客户交付约 4000P算力集群;IDC机房机柜租赁方面,发行人已与算力客户在酒泉落地一定规模的智算中心。2025年,算力业务收入为 6,620,892.78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为 2.20%;2026 年 1-6 月,算力业务收入为 28,162,965.98 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为 31.09%。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智算中心项目拟购置 256 台高性能 AI 服务器,建设约 1,000 个 30kW 高密度机架,项目实施后将新增约 1,300P 算力集群与约 30MW 的 IDC 机柜 IT 负载容量,与发行人现有算力业务产品高度一致,属于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能充分利用发行人现有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复用现有客户对接、设备选型、部署验收及运维管理经验,有效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并进一步拓展发行人的客户群体,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3. 研发中心项目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研发失败风险,拟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部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6年9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上海办公研发中心项目”不再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43,109.39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238,727.79 万元(含本数)”。
(二) 结合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经营范围,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本次发行后是否可能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1和6-2的相关规定
1.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相关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欧昊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栋梁出具的调查表及欧昊集团的确认,截至 2026 年6月30日,金刚光伏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下述企业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与金刚光伏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相同、相似的情形: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实际主营业务 |
|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 住房租赁;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个人商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金属制品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企业总部管理;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 控股平台,无业务实际经营 |
| 上海欧昊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器材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上海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器材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广东欧昊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软件开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 充电桩业务(充电服务) |
| 甘肃昊淼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成都欧蓝光伏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玻璃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电子器件销售;电池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学玻璃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玻璃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学玻璃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四川省力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广东昊信科达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投资 |
| 碧江供应链金融(广州)有限公司 | 融资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碧江数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城市规划设计;软件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数字医学影像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碧链通(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金属结构销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销售;轴承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农业机械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软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橡胶制品销售;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二手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用电器销售;林业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润滑油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肥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陕西昊海鑫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数据处理与存储;电子产品、移动设备、收银设备的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网站建设与维护;会务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代理、票务代理;电动车租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屋租赁业务 |
| 酒泉市昊元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未实际开展经营 |
| 瓜州昊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集中式电站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
2.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金刚光伏及其控股股东的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塔昊飏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昊飏”)与控股股东欧昊集团控制的瓜州昊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昊华”)经营范围均包含新能源发电业务,但不构成同业竞争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金塔昊飏以风力发电为核心主业,瓜州昊华以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为核心主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风力发电(D4415)与太阳能发电(D4416)分属不同行业子类,两者在技术路线、核心设备、选址要求、出力特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电力消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均应全额消纳,即使在部分地区由于电力需求不足及电网输送能力受限而存在限制发电的现象,电网企业对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别按不同类型统一调度、分别核定限电比例,发电企业无权干预上网电量分配。在电力市场化交易背景下,风电与光伏发电的出力曲线、价格形成机
制及交易策略均有显著差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金塔昊飏与瓜州昊华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金刚光伏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其他关联方未实际开展经营或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与金刚光伏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整,相关措施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三、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1、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境内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届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予上市公司,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2、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方对上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在承诺函中说明了具体承诺事项,制定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履约方式,并明确了履约时限。相关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要求,承诺内容完整,相关措施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整,相关措施具备可行性。
4. 本次发行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不存在相关安排或承诺,符合《注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 和6-2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该等募集资金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所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情况,本次发行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确认,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超维,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预计不会就该等募集资金项目新增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如未来确因业务需要发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确保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为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及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可能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后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并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6-1和6-2 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进行调整。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刚光伏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金刚光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进行调整,将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 162,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65,892,8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43,109.39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238,727.79万元(含本数)”,“上海办公研发中心项目”不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续全部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该等会议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根据金刚光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为: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进行认购。金刚光伏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金刚光伏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金刚光伏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金刚光伏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金刚光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红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 mathrm P 1 = P 0 / Omega left( 1 + N right) ;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65,892,8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金刚光伏总股本的 30%。
若金刚光伏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金刚光伏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金刚光伏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6. 募集资金用途
金刚光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8,727.79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 | 171,413.60 | 168,727.79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70,000.00 | 70,000.00 |
| - | 合计 | 241,413.60 | 238,727.79 |
7. 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由本次发行取得的金刚光伏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金刚光伏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金刚光伏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金刚光伏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金刚光伏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上述调整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刚光伏现持有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00061755189XU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须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年9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等事项进行调整。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智算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系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日常经营所需,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发行人算力业务规模将显著提升,有助于发行人把握算力行业的发展机遇,优化现有业务布局,打造“HJT 光伏+算力”双增长引擎,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则能够优化发行人资本结构,增强经营抗风险能力。上述募投项目落地将夯实发行人综合竞争实力,改善经营业绩与盈利水平。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之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调整后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欧昊集团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及金刚光伏的确认,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欧昊集团直接持有金刚光伏 101,679,045 股(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 18.83%),欧昊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赵晓东直接持有金刚光伏 6,071,578 股股份(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1.12%)、程姝直接持有金刚光伏 446,800 股股份(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 0.08%);2026 年上半年,欧昊集团全资孙公司昊信科达通过在金刚光伏破产重整中取得偿债股票并在二级市场连续竞价交易增持方式,取得金刚光伏 246,92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5%,昊信科达新增作为欧昊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因此,结合前述昊信科达增持股份,欧昊集团直接或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 108,444,34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20.08%。除欧昊集团外,金刚光伏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此,欧昊集团可实际支配的金刚光伏股份表决权足以对金刚光伏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欧昊集团为金刚光伏的控股股东。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张栋梁直接持有欧昊集团63%的股权,故张栋梁为金刚光伏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以及张栋梁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欧昊集团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金刚光伏股东的资格,金刚光伏的实际控制人张栋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金刚光伏的确认,于 2026年6月30日,除欧昊集团外,不存在其他持有金刚光伏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权)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
1. 股份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金刚光伏截至2026年8月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质押合同等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762 万股股份质押给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为苏州金刚进行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6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苏州金刚、苏州型材向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387.8448 万股股份质押给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金刚光伏向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前述股票质押对应的担保债务均已结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金刚光伏截至
2026年8月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质押合同等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3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用于为欧昊电力向兰州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欧昊集团与兰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股票质押的担保范围为 2023 年 2 月17 日至 2030 年 2 月 17 日期间兰州银行与欧昊电力之间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票质押对应实际发生的担保债务已结清,欧昊电力未再新增对兰州银行的借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金刚光伏截至2026年8月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质押合同等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044.70 万股股份质押给欧昊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昊信科达用于为欧昊集团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2,400 万股股份质押给昊信科达用于为北京数海智算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973.3597 万股股份质押给陇金信用于为金刚光伏、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向陇金信借款提供担保,前述股票质押对应的担保债务尚未到期,仍处于履行阶段。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昊集团直接持有金刚光伏10,167.90万股,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18.39%;欧昊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金刚光伏10,167.90万股,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100%,占金刚光伏股份总数的 18.39%;其中欧昊集团质押的 4,749.8448 万股股份(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 46.71%)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欧昊集团质押的 5,418.0597 万股股份(占其持有金刚光伏股份的 53.29%)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债务尚在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合同、公开披露文件及其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对金刚光伏财务负责人的访谈,上述欧昊集团向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银行、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昊信科达质押合计 10,167.90万股股票主要系为其或金刚光伏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2. 股份(权)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
(1) 与重庆农商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截至 2026 年8月31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欧昊集团为大足石刻与重庆农商行营业部之间在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年 9 月 18 日内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包括贷款本金9,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因大足石刻未能按期向重庆农商行营业部归还贷款本息,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份被成渝金融法院司法冻结 47,498,448股(含针对宜丰县人民法院已冻结的 4,350,000 股金刚光伏股票的轮候冻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及欧昊集团的说明,上述司法冻结所涉债务的债务人大足石刻及担保人财信集团及其子公司财信地产等 13 家企业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上述司法冻结所涉债务尚在等待破产财产分配执行,作为上述债务担保人的欧昊集团所持有的被司法冻结的金刚光伏 47,498,448 股股票暂未被
相关债权人要求强制处置。
(2) 与江西宜丰农商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标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截至 2026 年8月31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欧昊集团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农商行”)向江西昊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铝业”)提供的4,95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昊方铝业未能按判决书的判定履行还款义务,宜丰农商行已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4,350,000 股股份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标记。
(3) 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查询及金刚光伏的确认,张栋梁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向广州欧昊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实业”)提供的 4.9 亿的借款在最高 16.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欧昊实业未能按时还款,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申请仲裁。佛山仲裁委作出(2024)佛仲字2812 号裁决,认定欧昊实业应偿还本金 461,761,400 元、利息269,675.64 元及罚息复利,欧昊集团、张栋梁在 16.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栋梁持有的欧昊集团 63%的股权进行司法冻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农行顺德北滘支行已将上述案件所涉全部剩余债权转让给信达广东省
分公司。
3. 股份(权)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强制处置风险较低
经本所律师核查,(1)就欧昊集团向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兰州银行提供的 4,749.8448 万股股份质押,该等质押对应的已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该等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2)就欧昊集团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1,044.70 万股股份质押给欧昊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昊信科达用于为欧昊集团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2,400万股股份质押给昊信科达用于为北京数海智算向昊信科达借款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金刚光伏 1,973.3597 万股股份质押给陇金信用于为金刚光伏、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向陇金信借款提供担保,前述股份质押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尚在正常履行中,股票质押涉及的质押协议均未约定股票质押平仓线条款;且昊信科达系欧昊集团通过重庆首方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陇金信亦为欧昊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此,该等债权人不会直接强制行使相关质押权利,相关股份质押平仓风险较低;(3)就前述与重庆农商行 9,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欧昊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61,353,134.72 元,净资产为 10,601,029,531.06 元,资产负债率为36.15%,净资产规模较大、负债率较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能够覆盖该等债务;(4)就前述与江西宜丰农商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标记,宜丰农商行、昊方铝业、欧昊集团已就上述 4,950万元借款的偿还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明确截止 2025 年 8 月 7 日债权本金余额为 49,500,000 元、利息 5,752,626.51 元,在 2028 年第四季度结清本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方铝业与欧昊集团已按前述还款计划支付 1100 万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处于依约正常履行中,协议双方未出现违约情况,欧昊集团截至 2026 年6月30日合并口径货币资金余额为 161,353,134.72 元,能够覆盖该等担保责任,保障《执行和解协议》按约定时间表执行,从而使得相关司法标记的金刚光伏的股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较低。(5)就前述与农行顺德北滘支行相关债权有关的司法冻结,根据欧昊集团及张栋梁的说明,信达广东省分公司系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其擅长通过债务重组、资产整合等投行化运作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修复与增值退出,该等商业背景为张栋梁与债权人之间开展债务重组提供了一定的谈判空间和商业可行性;张栋梁、欧昊集团正与欧昊实业、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案件所涉债务的清偿事宜进行洽谈,积极推进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并在协议签署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上述客观情况下,为避免上述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等对金刚光伏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金刚光伏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出具了《关于维持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一、若因本公司所持金刚光伏的质押股票出现质权实现情形,本公司将主动与质权人协商,协助提前偿还融资、追加保证金或补充其他增信措施,并协商要求质权人优先处置本公司质押股票以外的其他担保财产,避免质押股份被处置;二、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自身外部借款违约,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并面临强制划转的,本公司将分情形化解:若仅为第三方债务连带保证、主债务并非本公司自身借款,将通过向主债务人追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清偿、置换担保资产等方式解决;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将按期足额履约;同时本公司持有足量除发行人股票以外的资产,执行阶段可提供其他财产用于抵偿或追加保证金,申请暂缓处置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采取全部可行措施防止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处置,保障对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稳定”。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其控股股东欧昊集团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欧昊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61,353,134.72 元,净资产为 10,601,029,531.06 元,资产负债率为 36.15%,净资产规模较大、负债率较低且具备一定的资金周转能力,有利于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履行上述承诺。此外,对于欧昊集团上述涉及股票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情形的担保债务中,根据各方约定目前已届期但尚未偿付的债务本金合计 9,000 万元(不含利息等相关费用),即便该等债务全部以强制处置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票之方式进行清偿,以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金刚光伏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 23.35元,对应欧昊集团应被处置的股票数量为 385.44 万股,被执行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金刚光伏股票比例为19.37%,仍为金刚光伏第一大股东,且截至 2026年6 月30日,金刚光伏第二大股东持股不超过 4.89%,欧昊集团仍能对金刚光伏股东会实施重大影响,不会对欧昊集团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张栋梁上述涉及司法冻结的担保债务中,该案件未清偿债务金额约为 4.62 亿元(不含罚息复利),即便该等债务全部以强制处置张栋梁所持欧昊集团股权之方式进行清偿,以 2026 年 6月30日为基准日,参考欧昊集团彼时净资产10,601,029,531.06元,被执行后张栋梁所持欧昊集团股权比例仍可维持其控股股东地位,张栋梁仍能对欧昊集团股东会实施重大影响,不会对张栋梁于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欧昊集团、张栋梁被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金刚光伏股份被强制处置风险较低,因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事项导致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外,欧昊集团、张栋梁所持有之金刚光伏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或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已出具法律意见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发生如下变更:
发行人于2026年7月7日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及于2026年7月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向符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97.6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发行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本次变更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由 540,000,000 股增加至 552,976,000股。
上述因限制性股票授予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尚待就前述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登记、公告程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报告期内财务资料,并根据金刚光伏的确认,金刚光伏的重要子公司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 1 | 金刚羿德 | 投资控股 |
| 2 | 欧昊电力 | 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销售 |
| 3 | 苏州型材 | 钢门窗防火型材及安装工程 |
| 4 | 苏州金刚 | 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销售 |
| 5 | 特种玻璃 | 门窗、玻璃销售安装 |
| 6 | 北京超维 | 高性能服务器算力集群管理及运维、IDC机房机柜租赁 |
| 7 | 香港金刚 | 光伏电池及组件的销售 |
| 8 | 北京数海智算 | 高性能服务器算力集群管理及运维 |
| 9 | 酒泉数海智算 | 高性能服务器算力集群管理及运维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永拓会计师出具的永证审字(2024)第110027 号《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5)第110024号《审计报告》、司农会计师出具的司农审字[2026]25007430021号《审计报告》及金刚光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金刚光伏的说明,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71,723,458.91 元、113,644,099.48 元、289,129,097.17 元、73,318,268.69 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总收入的 98.50%、91.89%、96.05%、80.9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未出现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须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金刚光伏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金刚光伏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新增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邱新 |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
| 刘志伟 |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
| Our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 康文哲、王文亮各持股50%的企业 |
| 佛山碧森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离任董事宋叶直接持股60%的企业 |
| 泛亚大陆(北京)煤层气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北京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
| 浙江箴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武汉复朴共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杭州复朴汇恒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湖北复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杭州复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 北京德同长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杭州复朴共创私募管理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杭州恺程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离任独立董事赵军的母亲赵志坚持股90%、赵军的配偶祝志筠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
| 北京欧昊科技有限公司 | 王文亮曾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外,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外)之间于 2026年1月至6 月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发生额 |
| 广州千摩卫浴有限公司 | 采购服务 | 1,200.00 |
| 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采购工程 | 92,738.09 |
注:上表中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之金额为不含税数据。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发生额 |
| Our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 销售组件 | 283,919.50 |
注:上表中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之金额为不含税数据。
3. 向关联方转让资产、债务重组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发生额 |
| 欧昊集团 | 破产重整债权偿还 | 3,254,002.65 |
4. 承租关联方房产
单位:元
| 出租房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支付的租金 | 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 增加的使用权资产 |
| 北京欧昊科技有限公司 | 住宅 | 84,000.00 | 3,382.35 | 442,893.90 |
5.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拆借方式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广东昊信科达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拆入资金 | 159,500,000.00 | 2025年06月30日 | 2026年07月30日 |
| 300,000.00 | 2025年06月30日 | 2026年01月04日 | ||
| 30,200,000.00 | 2025年06月30日 | 2026年06月30日 | ||
| 1,300,000.00 | 2026年02月04日 | 2026年06月30日 | ||
| 欧昊集团 | 拆入资金 | 2,200,000.00 | 2026年03月06日 | 2026年06月30日 |
注:截至 202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到期未支付的借款。
6. 关联方股权收购
为实现能源业务与算力布局的战略深度协同,发行人加快推进算电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并落地算电协同应用场景。202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金塔昊飏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发行人与关联方酒泉市昊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酒泉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拟以 70,745,656.95 元受让关联方酒泉市昊元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塔昊飏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昊飏”)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塔昊飏将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将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金刚光伏与关联方之间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应收款项余额、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1. 应收款项
单位:元
| 款项类别 | 关联方名称 | 截至2026年06月30日的账面金额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应收账款 | Our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 318,404.40 | 15,920.22 |
| 其他应收款 | 北京欧昊科技有限公司 | 14,000.00 | 700.00 |
| 预付账款 | 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 30,000.00 | - |
2. 应付款项
单位:元
| 款项类别 | 关联方名称 | 截至2026年06月30日的账面金额 |
| 其他应付款本金 | 广东昊信科达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159,500,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广东欧昊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904,964.95 |
| 应付账款 | 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00,794.41 |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已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或确认程序,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以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更新稿)已就金刚光伏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主要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产权证书、不动产查询信息等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无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使用权、主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苏州金刚拥有的“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 9076446 号”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产权证号已更新为“苏(2026)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21707 号”。
(二) 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主要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无变化,且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无新增的主要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三) 已授权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主要中国境内已授权专利无变化,且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无新增的主要中国境内已授权专利。
(四) 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已办理备案的主要域名无变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 1 项中国境内已备案域名如下:
| ICP 备案/许可证号 | 主办单位名称 | 审核通过日期 | 主办单位性质 | 网站域名 |
| 京 ICP 备 2025143885 号-1 | 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2025 年 9月 18 日 | 企业 | jingangdata.com |
(五)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金刚光伏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 名称 | 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EMBEY82Q |
| 住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桥园路1号1幢1层116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春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25年6月23日 |
| 营业期限 | 2025年6月23日至2045年6月22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金刚光伏通过上海金刚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外,金刚光伏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广州鼎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鼎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广州鼎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广州鼎算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MAKNJ4PC67 |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602房E3 |
| 法定代表人 | 麦彩捷 |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26年9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进出口代理 |
| 股权结构 | 北京数海智算直接持有其100%股权,金刚光伏通过北京数海智算持有其100%股权。 |
2. 北京金刚骅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金刚骅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北京金刚骅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金刚骅远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KQ7X9J88 |
| 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院1号楼3层A4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6年10月12日 |
| 营业期限 | 2026年10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金刚光伏持有其40%股权,北京骥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25%股权,酒泉数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0%股权,杭州云核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杨碧娴持有其5%股权。 |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于 2026年 6 月 30 日,金刚光伏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2,065,698,417.75 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等。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主要生产经营用房的情况如下:
1. 欧昊电力与上海爱琳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欧昊电力自上海爱琳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上海市河间路 235号、宁国路399-1号的面积为4600.4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6 年7月1日至2031年 6 月 30 日。上海爱琳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上述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2. 欧昊电力与深圳市中惠福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欧昊电力自深圳市中惠福实业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花路 4 号梵思诺时尚产业园 1 栋 1901 号房的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自 2026 年10 月 15 日至 2029 年3 月 14 日。深圳市中惠福实业有限公司已取得上述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同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司农会计师出具的司农审字[2026]25007430021 号《审计报告》、金刚光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上述主要资产不存在其他重大权利限制。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与其他融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虽不属于前述范围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协议如下:
根据西安金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编号:JC-HZ-2026020、JC-HZ-2026027),北京数海智算将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以合计 10,000 万元的价格售予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等标的资产不转移占有,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标的资产租赁予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使用,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为 113,227,401.86 元。
金刚光伏、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了两份《保证合同》(编号:JC-HZ-2026020-BZ01、JC-HZ-2026027-BZ01),约定金刚光伏为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向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张栋梁、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了两份《保证合同》(编号:JC-HZ-2026020-BZ02、JC-HZ-2026027-BZ02),约定张栋梁为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向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权转让协议》(编号:JC-HZ-2026020027-ZQZR),约定北京数海智算将其对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DF-WJ-20250527 的《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权转让给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后,双方于 2026 年 9 月 16日共同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编号:JC-HZ-2026020027-ZQZR-JC),一致同意解除前述《应收账款质权转让协议》。同日,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JC-HZ-2026020027-ZY02),约定北京数海智算以其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在编号为 BJWQFC2026070009 的《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向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北京数海智算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权合同》(编号:JC-HZ-2026020027-ZY01),约定北京数海智算以其对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基于编号为 JG-WJ-SL20250627 的《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欧昊电力与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JC-HZ-2026020027-DY),约定欧昊电力以其拥有的“甘 2026 肃州区不动产权第 0001483号”不动产为西安金数海、北京数海智算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向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113,227,401.86 元,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三年。
2.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虽不属于前述范围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主要销售合同,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主要销售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北京数海智算与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27 日签署了《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编号:JG-WJ-
SL20250627)、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签署了《合同变更协议》(编号:JG-WJ-20250627-1),北京数海智算向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提供算力服务,合同总价款为 399,360,000 元,服务期限自 2025 年1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根据北京数海智算与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于 2026 年7 月 22 日签署的《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提前解除原《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编号:JG-WJ-SL20250627)及《合同变更协议》(编号:JG-WJ-20250627-1)。于报告期后,北京数海智算已与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的下游客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算力服务协议。
3.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虽不属于前述范围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主要采购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1) 欧昊电力与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硅片采购框架合同》(编号:OHCG-RYHS-20260311),欧昊电力向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单晶硅片,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49,000,000 元,实际结算数量、结算金额以实际下单为准。
根据欧昊电力与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于 2026年4月30 日起解除原《硅片采购框架协议》(编号:OHCG-RYHS-20260311)。
(2) 欧昊电力与\*\*\*\*材料(安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签署了《靶材采购框架合同》(编号:OHCG-XDBM-20260312),欧昊电力向\*\*\*\*材料(安徽)有限公司采购 VTTO 狗骨靶材,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22,872,960 元,实际结算数量、结算金额以实际下单为准。
根据欧昊电力与\*\*\*\*材料(安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于 2026年4月 30日起解除原《靶材采购框架合同》(编号:OHCG-XDBM-20260312)。
(3) 欧昊电力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签署了《银浆采购合同》(编号:OHCG-YJS-20260313),欧昊电力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银铜银浆,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30,400,000 元,实际结算数量、结算金额以实际下单为准。
根据欧昊电力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于 2026年4月 30日起解除原《银浆采购框架合同》(编号:OHCG-YJS-20260313)。
(4) 北京数海智算与甘肃\*\*\*\*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签署了《智算中心算力资源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编号:SHHC-20251101005),北京数海智算向甘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算力服务(算力设备),合同总价款为 183,552,000元,服务期限为 61个月。
上述合同已终止,根据北京数海智算、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算力设备租赁合同》,北京数海智算自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处租赁算力设备,租赁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共 6 个月,自租赁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外,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虽不属于前述范围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1) 根据北京超维与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签署的《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CWZS-SG-202606-004),北京超维向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工程施工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84,576,262.98 元。
(2) 根据北京超维与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BJCW-SG-2026-05001),北京超维向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正式供电工程施工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11,497,781.41 元。
(3) 根据金刚光伏、酒泉昊元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塔昊飏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 2026年6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金刚光伏向酒泉昊元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金塔昊飏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合同总价款为 70,745,656.95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虽不属于前述范围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金刚光伏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永拓会计师出具的永证审字(2024)第110027 号《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5)第110024号《审计报告》、司农会计师出具的司农审字[2026]25007430021号《审计报告》,金刚光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金刚光伏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第七.(二)部分所述之关联交易外,金刚光伏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截至 2026年6月30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所述之关联方向金刚光伏提供无偿担保外,金刚光伏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金刚光伏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公司借款及对公司合并范围内其他公司存在的其他应收应付外,金刚光伏合并报表项下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年 6 月 30日,金刚光伏合并报表项下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1) 北京数海智算对\*\*\*(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 6,988,8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北京数海智算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签署的《计算平台服务协议》(编号:JG-SL-2026-01-001)及金刚光伏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北京数海智算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 苏州型材对\*\*\*\*\*\*(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1,536,756 元的其他应收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型材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2300138272)及金刚光伏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该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暂未过户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3) 苏州型材对\*\*\*\*(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存在1,123,564元的其他应收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型材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地·青岛城际空间站项目认购协议书》及金刚光伏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该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暂未过户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4) 金刚光伏对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 817,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金刚光伏与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金刚光伏的说明,该笔款项系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应付租金。
(5) 苏州型材对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 55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该笔款项系苏州型材为保证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苏州型材相关门窗工程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向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往来款(供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短期周转后用于向工人支付前述工程业务相关的劳务费用);根据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指示,苏州型材将该等往来款支付给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与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后续从苏州型材应付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款项中抵扣该等往来款。根据金刚光伏的说明,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对应工程服务,但因其公章丢失,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项目结算文件,故该笔款项暂未抵扣。
2. 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共计330,378,559.24 元,其中主要系投资者诉讼预提费用 1,408,530.93元,借款 312,382,195.26 元及保证金、利息、往来、应付暂收等其他往来。
综合上述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因投资者诉讼产生的预提费用外,上述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金刚光
伏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因金刚光伏股本、经营范围变更,金刚光伏于 2026年10 月15日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就公司股本、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发行人尚待就前述章程修订事宜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金刚光伏尚待就前述章程修订事宜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外,金刚光伏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订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一.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三次股东会、七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4月24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 2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该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月 30 日期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 6月30日期间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和补贴
(一) 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省经济研究院于 2026 年9月9日分别出具的金刚光伏、金刚羿德、欧昊电力、酒泉金刚数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9月 9日分别出具的苏州金刚、苏州型材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吴江区税务局江陵税务分局于2026年8 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广东于 2026年9 月9日出具的特种玻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于2026年9 月21 日出具的特种玻璃的《无欠税证明》(汕金税无欠税证〔2026〕1552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超维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北京数海智算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梁延达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
十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甘肃省经济研究院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分别出具的金刚光伏、金刚羿德、欧昊电力、酒泉金刚数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年9月9 日分别出具的苏州金刚、苏州型材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信用广东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特种玻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超维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26年9月 29日出具的北京数海智算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于2026年9月21 日出具的特种玻璃的《无欠税证明》(汕金税无欠税证〔2026〕1552 号)、吴江区税务局江陵税务分局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梁延达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十四.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变更情况如下:
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发行总数不超过 165,892,8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8,727.7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一期) | 171,413.60 | 168,727.79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70,000.00 | 70,000.00 |
| 合计 | 241,413.60 | 238,727.79 |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金刚光伏确认,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于 2026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新增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涉及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的变化情况如下:
| 序号 | 案件相关方 | 案件情况及进展 |
| 1 | 郑星等投资者与金刚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因金刚光伏2015年(半)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金刚光伏出具〔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等虚假陈述事项,发行人被相关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金刚光伏或/及金刚光伏当时主要责任人员庄大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仰先(时任财务负责人)、林文卿(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所涉虚假陈述案件部分已判决,部分尚待判决中,其中,(1)已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应赔付总金额为4,161.09万元,公司已累计赔付约3,495.72万元,剩余已判决但尚未赔付的金额为665.37万元;(2)公司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但尚未判决的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总额约为6,737.52万元,目前均尚待一审判决,案件整体已进入存量收尾阶段。 |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郑星等投资者与金刚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收到投资者诉讼案件资料后计提预计负债,案件经终审判决后将相应预计负债金额调整至其他应付款中,计提预计负债的方式为:截至计提基准日的未决案件的投资者索赔合计金额×(截至计提基准日已判决案件法院判决赔付的合计金额÷截至计提基准日已判决案件投资者索赔的合计金额)。发行人基于上述方式计提了预计负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 3,927.39万元,同时已判决案件的应赔付但尚未赔付金额 665.37 万元已确认在其他应付款中。(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就该虚假陈述案件已判决的全部案件,其所涉及的投资者索赔总额为 7,346.12万元,法院判决发行人应赔付的金额为 4,161.09万元,占投资者索赔总额的比例约为56.64%。(3)参考前述判决赔偿金额及该等判决赔偿金额占原告索赔金额的比例,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司农会计师的说明,没有证据表明金刚光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及已计入其他应付款的金额不足以覆盖上述郑星等投资者与金刚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累计潜在赔偿金额。(4)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书及其确认,该等投资者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均不涉及金刚光伏核心专利、商标、技术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相关的不动产等主要资产,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金刚光伏正常使用该等主要资产直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1月22日之前已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仍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已就前述虚假陈述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并公布之日起至今已满三年。根据发行人就该等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说明,鉴于该案件已持续时间较长且诉讼时效已届满,除部分涉及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投资者外,后续继续新增大量其他投资者就同一事由起诉发行人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上述尚未了结的案件不会对金刚光伏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合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除前述郑星等投资者与金刚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后续可能继续收到其他投资者索赔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金刚光伏确认,于2026年 1-6月期间,金刚光伏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自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的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栋梁无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金刚光伏的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栋梁的诉讼案件变化情况如下: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农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西昊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铝业”)、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借款本金为4,950万元。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赣09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昊方铝业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49,973,631.54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关利息,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方未能按判决书的判定履行还款义务,宜丰农商行已于2024年9月6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924执99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昊方铝业有限公司、欧昊集团、刘付章、易琼、李树林名下50,091,005.17元财产,欧昊集团所持金刚光伏股份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标记4,350,000股,期限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7年7月24日。2025年8月20日,宜丰农商行、昊方铝业、欧昊集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明确截止2025年8月7日债权本金余额为49,500,000元、利息5,752,626.51元,在2028年第四季度结清本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昊方铝业与欧昊集团已支付1100万元。此外,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026年7月对昊方铝业名下资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活动已于
2026年9月27日10时结束,昊方铝业名下部分资产以7,402,720元的成交价卖出,目前,宜丰县人民法院暂未出具拍卖所得金额分配方案与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董事长、总经理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金刚光伏的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第十五.(三)部分所述之情形外,金刚光伏董事长张栋梁、总经理王泽春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强伦扶
韩 政 律师
徐安昌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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