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开始时间:2026 年10 月15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创路68 号绿控传动 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磊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下同)184 人,代表股份332,674,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1 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251,054,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0 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81,620,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 45%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92,870,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 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15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 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58,711,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 63% 。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32,576,120 | 99.9704% | 81,600 | 0.0245% | 16,901 | 0.0051%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2,771,502 | 99.8939% | 81,600 | 0.0879% | 16,901 | 0.0182% | |||
| 2.00 |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
| 2.01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32,577,620 | 99.9708% | 80,100 | 0.0241% | 16,901 | 0.0051%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2,773,002 | 99.8956% | 80,100 | 0.0862% | 16,901 | 0.0182% | |||
| 2.0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32,577,120 | 99.9707% | 79,600 | 0.0239% | 17,901 | 0.0054%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2,772,502 | 99.8950% | 79,600 | 0.0857% | 17,901 | 0.0193% | |||
| 2.03 |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32,572,720 | 99.9694% | 84,000 | 0.0252% | 17,901 | 0.0054%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2,768,102 | 99.8903% | 84,000 | 0.0904% | 17,901 | 0.0193% | |||
注 1:上表中“比例”指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注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3:提案1.00、提案2.01、提案2.0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颜明康律师、蔡云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含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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