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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ZHONG LUN中倫律師事務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邮编:51800057/58/59/F,TowerA,PingAnFinanceCentre,503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Guangdong 5180,China电话/Tel: +86 755 3325 6666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 9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和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 月 15 日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 6栋 5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5 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与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7,678,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 30% (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305,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 37% 。

根据贵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4,372,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 9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1,218,535 股,反对 6,290,418 股,弃权 169,4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303,289股,反对6,290,418股,弃权 169,400 股。

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2,736,313 股,反对 4,771,240 股,弃权 170,8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821,067股,反对4,771,240股,弃权 170,800 股。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图1 图2 图3

翁春娴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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