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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科技: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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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5日14时50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鲁强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9日。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79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79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2,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30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9%;反对2,47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98%;反对 2,47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91%;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308,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7%;反对2,47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0%;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02%;反对 2,47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91%;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1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诗 李丽诗

经办律师: 刘宽 刘宽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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