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38,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10 月 14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同意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 万股限制性股票及 5.8 万份股票期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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