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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倫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 +86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10 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6 年10 月15 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 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15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46,463,59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2,980,000 股)的46.789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阳 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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