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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核电)2026 年5月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中期分红的具体实施方案。依据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相关授权,公司于2026 年8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报分红事项的议案》,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需在董事会批准本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本次股利派发。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 年5月21 日,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根据此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中期分红的具体实施方案。依据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相关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核电 2026 年中报分红事项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 元(含税)。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回购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截至2026 年4月27 日,公司完成回购,并于2026 年4月29 日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6 年8 月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股份回购工作方案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0,568,002,07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4,012,257 股,公司将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公司股本20,513,989,817 股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410,279,796.3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513,989,817×0.02)÷ 20,568,002,074≈0.02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含税)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1+0)=前收盘价格-0.02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新产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1920188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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