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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3—2026/10/262026/10/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6 年9月23日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安排请查阅本公司2026年中期报告及本公司2026 年9月24日的H股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21,689,434,3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255,645,617.92元(含税)。其中,A 股股本 18,311,952,304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7,945,713,257.9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3—2026/10/262026/10/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本公司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沪股通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以人民币向沪股通股东的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98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2012〕85 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88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882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除上述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98 元(含税)。

(5)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及扣税安排请查阅本公司 2026 年中期报告及本公司2026 年9 月24 日发布的H股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问题,请联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13 1088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长岩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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