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3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195% ,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王锋
涂君山
蔡永华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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