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0 月14 日(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西北庐阳中科大校友企业创新园11 号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8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68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3,804,828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決权数量 | 33,804,828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1.5774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1.5774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07,880,69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826,890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IANGDONGLU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5人。列席会议的董事分别是 XIANGDONG LU、吕轶南、任军、文冬梅、贺宇。
2、董事会秘书周晓芳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33,568,710 | 99.3015 | 236,118 | 0.6985 | 0 | 0.0000 |
2、议案名称:《关于 <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gtrdot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33,568,710 | 99.3015 | 236,118 | 0.6985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33,568,710 | 99.3015 | 236,118 | 0.6985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 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如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730,207 | 87.9919 | 236,118 | 12.0081 | 0 | 0.0000 |
| 2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730,207 | 87.9919 | 236,118 | 12.0081 | 0 | 0.0000 |
| 3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1,730,207 | 87.9919 | 236,118 | 12.0081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作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涵冰、董一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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