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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29:利通电子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5月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中的股份130 万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 元(含税)。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29 日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6 年10 月22 日)的总股本 36,772.8 万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130 万股后的股数 36,542.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12.28 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65,428,000×0.17)÷366,728,000≈0.169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4)÷(1+0)=(前收盘价格-0.16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2—2026/10/232026/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邵树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7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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