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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图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6年10月14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18甲-1号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广文先生因公出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梁倩倩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5,379,15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收购日扬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365,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6,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7,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图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318

张学兵

经办律师:李亚东

李亚东

经办律师:

姚阳光

2026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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