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6-068
转债代码:123071
转债简称:天能转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能转债”到期日:2026年10月20日
2.“天能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年10月20日
3.“天能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5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天能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10月21日
5.“天能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10月15日
6.“天能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年10月16日
7.“天能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10月20日
8.“天能转债”摘牌日:2026年10月21日
9. 截至 2026年 10月 20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天能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天能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天能转债” 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10.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6年10月 16日起至2026年 10月20日),“天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天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6.68元/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26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 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7亿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年11月 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能转债”,债券代码“123071”。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
二、“天能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天能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5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天能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天能转债”到期日为 2026年10月20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6年 10月 15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能转债”。“天能转债”将于 2026 年 10月 16 日开始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6年 10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10月 20 日),“天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天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6.68元股。
四、“天能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天能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6年 10月20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6年 10月 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能转债”持有人。
五、“天能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天能转债”到期合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10月21日。
六、“天能转债”兑付方法
“天能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天能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天能转债”摘牌日
“天能转债”摘牌日为 2026 年 10 月 21 日。自 2026 年 10 月 21 日起,“天能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天能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天能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 3%)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天能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天能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5元(税前),预计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天能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天能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含税)。
3.对于持有“天能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号)规定,自2026年 1月 1日起至 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天能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电话 0532-58829955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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