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8 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6 万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40%;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2025 年8月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9 月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9月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完成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数量为1,201 万股,授予价格为3.16 元/股,授予登记人数为60 人,股票来源为回购股份。
6、2026 年4月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6 年 6 月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5 年度利润分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16 元/股调整为2.96元/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2026 年 7月8日,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59人,本次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83 万股。
9、2026 年 10 月1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0月15日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2025年度净利润≥50,000万元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004号),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435.74万元,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52,689.61万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4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I类、II类、III类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绩效考核结果I类II类III类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 5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I类,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合计4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6 年 6 月 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5 年度利润分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16 元/股调整为2.96元/股。
2、2026 年4月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26 年 7月8日,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59 人,本次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83 万股。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在后续予以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8 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6 万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40%。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朱文祥 |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 | 30 | 12 | 18 |
| 薛永峰 | 高级副总裁 | 30 | 12 | 18 | |
| 陈伯存 | 高级副总裁 | 30 | 12 | 18 | |
| 沈桂宏 | 高级副总裁 | 30 | 12 | 18 | |
| 张竞 | 董事会秘书 | 30 | 12 | 18 | |
| 魏静聪 | 财务负责人 | 30 | 12 | 18 | |
| 李阳 | 董事 | 25 | 10 | 15 | |
| 王心航 | 职工代表董事 | 25 | 10 | 15 | |
|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50人) | 935 | 374 | 561 | ||
| 合计 | 1,165 | 466 | 699 | ||
五、相关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 5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4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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