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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 13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3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殷海鸣先生

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工作安排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殷海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28 人,代表股份 658,004,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27 人,代表股份 118,004,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6 人,代表股份 113,004,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6 人,代表股份 113,004,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1%。

8、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拟以公开网络拍卖方式转让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7.7152%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633,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8%;反对3,089,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6%;弃权2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633,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7%;反对3,089,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4%;弃权2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资产收购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69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0%;反对3,039,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0%;弃权2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69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10%;反对3,039,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0%;弃权2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9%。

表决结果:通过

注:议案1和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明明、徐格格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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