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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9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

7879 号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927,48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6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6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25,6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19%;反对27,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34,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8%。

2、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 9,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42,20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6%;反对 9,4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弃权35,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入:

沈国权

经办律师: 汤彬

经办律师:

张竞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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