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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图1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LIAO NING QING LIAN KUN SHENG LAW FIRM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B座14层

电话:024-28282868

网址: www.lnqinglian.com

联

青辉

云珠

万璧

里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规范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6年09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6年0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09 月 2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08 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的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43,980,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1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3,66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96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

2、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312,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14,647,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3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312,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2%;反对10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同意 14,5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3%;反对 103,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8%;反对11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5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5%;反对 11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全部获得通过,以上议案内容均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签字)

杨宵 执业证件号码:12101201511959898

(签字)

骞英杰 执业证件号码:12101202411788716

2026 年 10 月 13 日

联

青辉

云珠

万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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