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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園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7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9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了《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星期一)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23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彦敏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0名,代表股份1,545,534,264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0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333,42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

反对520,5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弃权136,9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333,42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反对520,5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弃权136,9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怡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822,66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562,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149,6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279,224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562,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弃权149,6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李 丽

吴 桐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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