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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际华集团”)于2026年9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于近日已完成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4 号)核准,截至2017 年4月18 日止,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4,629,40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7,861.4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569.98 万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1,291.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69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82,221.20 万元。其中:于 2017 年4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79,783.15 万元;2026 年上半年使用募集资金 2,438.05 万元。截至 2026年6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加上 41,445.21 万元利息及手续费等收支,募集资

金余额为人民币90,515.51 万元。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 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9)。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完成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并在北京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前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6 年10 月 1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储余额(万元)
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基地产能建设项目、襄阳梭织基地数智化织机升级改造项目、汉中基地产能建设项目、智能针织服装项目、贵安新区扩建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750701880002635520
2际华三五一一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基地产能建设项目、汉中基地产能建设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750701880002637160
3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襄阳梭织基地数智化织机升级改造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750701880002636340
4湖北际华针织有限公司智能针织服装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750701880002639770
5际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贵安新区扩建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75070188000263895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运城基地产能建设项目、襄阳梭织基地数智化织机升级改造项目、汉中基地产能建设项目、智能针织服装项目和贵安新区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伊南、蔡志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子公司际华三五一一实业有限公司、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湖北际华针织有限公司、际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2”)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因本次开户子公司较多,每家子公司分别与际华集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统一文本如下:

际华集团(甲方1)与子公司(甲方2,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运城基地产能建设项目、汉中基地产能建设项目、襄阳梭织基地数智化织机升级改造项目、智能针织服装项目及贵安新区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伊南、蔡志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8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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