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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37

债券代码:185114 债券简称:21 北辰 G2

债券代码:185738 债券简称:22 北辰 G1

债券代码:258224 债券简称:25 北辰 F1

债券代码:258483 债券简称:25 北辰 F2

债券代码:281968 债券简称:26 北辰 F1

债券代码:282952 债券简称:26 北辰 F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0 月12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 层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5
其中:A股股东人数2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45,365,625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231,287,70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14,077,92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6.987176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6.5690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41811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1.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此次股东会;

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7人,独立董事周永健、甘培忠、钱爱民均列席会议;董事杨华森因公请假;

2. 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朱岩先生及总法律顾问莫非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北辰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17,869,80698.91025513,256,9981.076677160,9000.013068
H股5,662,00040.2190078,415,92159.7809930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23,531,80698.24679421,672,9191.740286160,9000.012920

2、议案名称:北辰实业《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28,289,30299.7564822,837,5020.230450160,9000.013068
H股13,993,92199.40332184,0000.59667900.000000
普通股合计:1,242,283,22399.7524902,921,5020.234590160,9000.01292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北辰实业《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张玉梅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1,236,584,02699.294858是

4、北辰实业《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赵磊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237,419,08499.361911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3、北辰实业《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张玉梅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11,354,50257.046043是

4、 北辰实业《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赵磊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1,957,56060.075861是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的第 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勋非、孙佳琪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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