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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7 月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9 元/股(含)。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7 月 3 日、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 年10 月 1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79.0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2%,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4.14 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 11.2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995.469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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