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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6-064

转债代码:118058

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494,375.26万元,且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于2027年3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5、假设以2026年9月30日作为基准日,截至基准日公司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80%测算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价格和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公司2026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244.92万元和6,015.57万元,据此年化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489.84万元和12,031.15万元;假设公司2027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6年持平、增长20%、减少20%分别进行业绩变动测算。并假设2027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与2026年度分红金额相同、于2027年6月实施完毕;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预测净利润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等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2026年度/2026.12.312027年度/2027.12.31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46,447.0046,447.0052,162.32
假设情形一:假设202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6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489.8420,489.8420,489.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2,031.1512,031.1512,031.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440.4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40.44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60.26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60.260.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756.462.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23.841.76
假设情形二:假设202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6年增长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489.8424,587.8124,587.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2,031.1514,437.3814,437.3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530.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40.530.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60.31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60.310.2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757.703.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24.602.11
假设情形三:假设202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6年减少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0,489.8416,391.8816,391.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2,031.159,624.929,624.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35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40.35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60.21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60.210.1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755.202.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23.091.41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与本公司现有主业紧密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及国产替代机遇,进一步扩大半导体设备业务规模并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或作出相关处罚;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或作出相关处罚;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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