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内容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顺利进行,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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