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于 2025年11 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 年12 月11 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 亿元,并由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和担保额度的授权期限均为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进一步满足控股子公司湖南恒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公司拟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新增4,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担保等形式。恒曜新材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有效期及授权额度内签署并办理具体担保事宜。在授权额度内的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2026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近日全资子公司怀化恒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恒浩”)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怀化恒浩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欠兴业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2、债务人:怀化恒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额度及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壹仟万元整。
(1)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责任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每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且尚存续的担保总额为 3.2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24.64%;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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