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2,000万元 | 是 | 否 |
| 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300万元 | 0万元 | 是 | 否 |
| 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700万元 | 1,000万元 | 是 | 否 |
| 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4,000万元 | 7,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28,35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4.5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含孙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检测”)、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技术”)、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设计院”)、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建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总金额为 17,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 年4月 10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9,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及2026 年4月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建发合诚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建发合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018)。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担保预计有效期 | 是否关联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 |
| 一、对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 | |||||||||
| 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
| 建发合诚 | 合诚建设 | 70% | 92.87% | 7,000 | 14,000 | 17.92% |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否 |
| 建发合诚 | 合诚技术 | 100% | 74.34% | 1,000 | 700 | 1.45% |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否 |
| 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 |||||||||
| 建发合诚 | 合诚检测 | 100% | 50.89% | 2,000 | 2,000 | 3.41% |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否 |
| 建发合诚 | 合诚设计院 | 100% | 9.70% | 0 | 300 | 0.26% | 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否 |
注: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为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的未经审计数据。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数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 | 合诚检测 | 其他:全资孙公司 | 建发合诚间接持股100% | 91350200784196813T |
| 法人 | 合诚技术 | 全资子公司 | 建发合诚持股100% | 91350200685291815A |
| 法人 | 合诚设计院 | 全资子公司 | 建发合诚持股100% | 91350206260065038Y |
| 法人 | 合诚建设 | 控股子公司 | 建发合诚持股70%、厦门益悦持股30% | 91350200MA340DDM4G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12月(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合诚检测 | 24,020.20 | 12,223.55 | 11,796.65 | 5,633.96 | 394.45 | 23,734.86 | 12,332.66 | 11,402.20 | 12,198.68 | 802.21 |
| 合诚技术 | 22,796.11 | 16,947.35 | 5,848.76 | 6,179.77 | 424.60 | 17,514.55 | 12,139.16 | 5,375.39 | 10,335.99 | 492.62 |
| 合诚设计院 | 20,499.42 | 1,989.45 | 18,509.97 | 32.87 | -69.83 | 8,577.22 | 1,541.70 | 7,035.52 | 970.89 | 162.86 |
| 合诚建设 | 452,077.55 | 419,855.35 | 32,222.20 | 352,459.17 | 3,623.34 | 437,692.90 | 409,170.46 | 28,522.44 | 667,480.52 | 5,775.74 |
注: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为截至2026 年6月30 日的未经审计数据。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下述债务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保证人: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担保额度 |
| 1 | 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2,000 |
| 2 | 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300 |
| 3 | 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700 |
| 4 | 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4,000 |
| 合计 | 17,000 | |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均系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本次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保障该公司的正常运营与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与银行签署业务相关的协议文件,办理具体的业务手续。
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含孙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28,350 万元,占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公司及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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