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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医疗: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達律師事務所 SUNDIAL LAW FIRM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0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 年10 月9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公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8号美好创亿大厦A 座M1 层M12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57,493,82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39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551,68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2,045,50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122%。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30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李 忠

郭 琼

梁晓华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提案名称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1.00《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561,160,67599.8426%867,8480.1544%16,9800.0030%
2.00《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561,160,27599.8425%867,8480.1544%17,3800.0031%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561,153,27599.8413%874,8480.1557%17,380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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