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09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0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09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斯迪克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金闯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吴江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745,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1,509,944 股的 6.4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465,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1,509,944 股的 5.45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8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1,509,944 股的 0.99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38,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1,509,944 股的 1.03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57,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1,509,944 股的 0.0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8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1,509,944 股的 0.9945%。
9、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3万吨高端功能性BOPET基膜扩产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0,561,509 | 99.5491% | 177,920 | 0.4367% | 5,820 | 0.0143%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354,356 | 97.1897% | 177,920 | 2.7213% | 5,820 | 0.089% | 0 | 通过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李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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