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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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788号
致: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天服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天服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天服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中天服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9月2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操维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星期五)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0月0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6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9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8人,共计代表股份108,265,6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24 30% 。其中:没有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08,265,6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24 30% 。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27人,代表股份13,687,3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 ,20 27% 。
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178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TANG T&C LAR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山 律川事务所负责人:章靖忠签署:
经办律师:陈建春经办律师:许可签署:_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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